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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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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1
继承人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丧失继承权,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1款定有明文。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本款包括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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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5-05 15:24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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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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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想法:
此题,须以刑法的逻辑来解释,始能了解!
依刑法犯罪论之三阶段: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三者同时成立,才能成立犯罪!若其中一项欠缺或阻却,则可能不成立犯罪或减轻、免刑等等!
请问B错那 ?
会故意殺害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 不就有谋夺遗产之动机?
→非也!
甲杀乙,难道须谋夺乙之财产,才能为之吗?有可能是一时气愤或误杀等等!
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1款:继承人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丧失继承权!
以刑法的角度定义「丧失继承权」,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1.继承人有致死之故意(非有致死之故意也不算)
2.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若仅伤害,也不算)
3.虽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以上面所述来分述下列选项:
(A)本款包括继承人故意伤害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致死者。
→故意伤害不算
(B)本款继承人须有谋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殺害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始足当之。
→「谋夺遗产之动机」非为丧失继承权之构成要件,只须以「杀人」之故意为动机,即构成此罪之条件
(C)继承人行为时,不知其为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而殺之者,嗣后虽知,亦非本款之情事。
→行为时不知,即无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死之故意,最多是主体错误!故不列入丧失继承权!
(D)本款必为正犯始可,不包括教唆犯或从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仍得课以教唆之刑!故教唆犯或帮助犯,也符合丧失继承权之共犯或正犯!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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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5-06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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