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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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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92條被脅迫的疑問
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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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4-03 16:13 |
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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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意思不自由成分較高,故保護受脅迫之人而無善意受讓制度之使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3 18:19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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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見
此題向有爭議
王澤鑑老師:保護交易安全,§801、948是§92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善意受讓
林誠二老師:保護本人之意思表示,採§92第2項反面解釋,不適用善意受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4 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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