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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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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 =所以只有士林區適用林哲健律師這種講法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2 21:56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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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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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會了

你引的律師是通說+實務,客觀構成要件說,行為人必須對致人死傷有認知

士院用的是林鈺雄的說法,客觀處罰條件說,行為人不必對致人死傷有認知就可以處罰。這套只有士院在用

所以在士林開車要小心點.....

附帶一提,227在士院也是用客觀處罰條件說。恐怖喔.....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2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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