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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her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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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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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因为乙流血是甲所造成,故甲对乙有危险前行为之保证人地位
甲成立293第2项,有义务不作为遗弃致死罪再与284过失伤害数罪并罚

(二)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甲有将乙弃置山中之作为遗弃
成立293第2项,有义务作为遗弃致死再与284过失伤害数罪并罚

(三)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已当场死亡,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
甲成立276再与185-4数罪并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1 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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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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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意见:
(一)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因为乙流血是甲所造成,故甲对乙有危险前行为之保证人地位
甲成立293第2项,有义务不作为遗弃致死罪再与284过失伤害数罪并罚

过失伤害 + (肇事逃逸、遗弃致死罪、不作为杀人罪)括弧内是一行为,再与过失伤害数罪并罚。

(二)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甲有将乙弃置山中之作为遗弃
成立293第2项,有义务作为遗弃致死再与284过失伤害数罪并罚

过失伤害 + (肇事逃逸、杀人罪) 括弧内是一行为,再与过失伤害数罪并罚。

(三)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已当场死亡,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
甲成立276再与185-4数罪并罚

过失杀人 + 肇事逃逸 数罪并罚 一样答案,表示最简单。所以 做人要简简单单。

小弟意见,不知对错,仅供参考。

ps.剪贴没别的意思,只是离回文较近也刚好回答方是差不多。法条全忘了。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06-02 15:33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2 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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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于 2011-03-01 19:33 发表的 刑法问题: 到引言文
请问以下题目成立哪些刑法法条?
(一)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后伤重不治
(二)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流血不止,十分惊慌,甲为避免让人发现车祸,将乙弃置山中随即驾车扬长而去,乙最
  后伤重不治
(三)甲高速在市区内飙车撞到乙,甲下车看到乙已当场死亡,十分惊慌,随即驾车扬长而去
.......

好像没那么复杂

1.293无义务、294有义务,应优先适用294
2.185-4跟293 294应属不同法益,都要提到再竞合掉

(一)185-4、294II 从一重论294II,再跟284并罚
(二)直接271了,一般常理杀人的未必故意应该说的通,再跟284并罚,而185-4的行为被271吸收掉,例外不用提。如认为无杀人故意的话,那就同上(不过写法不同)。
(三)276、185-4并罚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04:58 |
cc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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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点小问题,如果是怕人发现,且也知道乙血流不止有死亡之危险,那甲的作为因该是算间接故意的杀人既遂了,因该不会论到遗弃致死了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6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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