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478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创梦之神 于 2011-02-17 20: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喔
谢谢解惑,应无避难

不过保证人地位
师父,为父,亦为武林前辈
为师父,最近亲属关系
同门武林前辈,事实上专业承担?
(武林法理参照)


说到保证人地位,顺便一问:何谓保证人地位?其是否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17 23:2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2-17 23: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说到保证人地位,顺便一问:何谓保证人地位?其是否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严格贯彻=有!
因为光指条文只有依法令(15I)跟危险前行为(15II)!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2-18 01:22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2-17 23:2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说到保证人地位,顺便一问:何谓保证人地位?其是否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一)何谓保证人地位
----
具备保证人地位,始生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
易言之
欲成立不作为犯,需有作为义务,然作为义务,以保证人地位为断

昨天凌晨就想要回有关保证人地位
没想到想了好几天,又查阅资料
竟然还是不知道怎么简述之
可见得我根本不了解其涵义

深夜想到头痛,只好先去睡
早上才能再度整理逼迫硬回
然而还是不知道回得对不对
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ps.看就知道,这哪是保证人定义啊
不知道哪位高人愿意指点一下谢谢


(二)其是否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2-18 01: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严格贯彻=有!
因为光指条文只有依法令(15I)跟危险前行为(15II)!


冰咖啡: ^^ 我比较好奇的是,实务上是否接受学理上所谓的通说?

法官应该无所谓接收不接受吧
任何人当法官,都是个案衡量
没有一定要采肯定否定或哪家学说
主要是能不能解决目前所审理案件
例如老师有说过,法官看哪一方比较需要保护,就用肯定或否定见解
当然若是碰到罪刑法定,在裁量上,空间就小到只能用合宪解释
然而律师更是以当事人为主,连没道理的胡说也必须使用
以上职业我都没担任过,
仅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20 07:26 |
kk o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我想借转题目,给朋友做。



打扰啰~~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1 00:14 |
p5cd73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5楼的洪法大大提出的问题果然是好题目啊!
我要好好的跟朋友研究看看!
谢谢你的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1 09:00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9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