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2-05 20:08 發表的 :
流抵契約的問題
如果是物權契約則有物權的對世效,這樣好嗎?會不會讓銀行債權人得到太保護的好處,
即有流抵約定,但尚未有任何違約情形時,應僅有相對效力,
首先感謝
柏檜 回覆
流抵契約,經登記,即生對世效力,應與違約無涉。
屆期未清償,為停止條件,非違約情事。
另是否會使債權人得到太多保護,這就要問立法委員的良知,為何將原本約定無效的條文
硬是改成有效,還具物權效力的保護。
(算了,別問立委的良知,問問自己能不能堅守心中的理念對抗生活)
(例如我很喜歡打電動,但是為了考試,我就要犧牲不為之)
(換言OO很喜歡真理,但是為了金錢,OO就要犧牲不為之)
最後,也有點小小的感嘆,
對於民法(實體法)的適用好壞,真的很難去定奪,這真是立法形成,也涉及一國之人的法感情
但是程序法的好壞,很容易就產生區別,例如,刑訴民訴證據規定,惟此乃另一問題。
不過,很不容易得到
柏檜 的肯定答覆,哈哈,
我觀察發現
柏檜 大部分都是用反問句來回覆,
哈哈,這樣很容易發人省思,也是不錯。
下次,考試我也用用反問句如下,
本題涉及的毒門暗器問題,關鍵是能讓出題者爽快嗎?還是想護航呢?分析如下.....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