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tome062
|
分享:
▲
▼
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语攻击乙之行为,已损害乙之名誉,客观上成为非现在进行的状态,然而,乙经由部落格发现,再以三字经攻击甲,另为一件侵权行为,所以,甲乙双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双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当防卫: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
|
x0
[1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1-30 18:40 |
|
|
冰咖啡
|
分享:
▲
▼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1-30 18:40 发表的 : 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语攻击乙之行为,已损害乙之名誉,客观上成为非现在进行的状态,然而,乙经由部落格发现,再以三字经攻击甲,另为一件侵权行为,所以,甲乙双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双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当防卫: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大大说的都没错,但跟我的发问毫无关系 我要问的是 「两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责,与正当防卫无关. 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 不得损害他人之权利,也就是说不得伤害他人之法益,这样以来如何正当防卫? 还请指教~ 还是说大大红色字的「防卫」,指得不是正当防卫
|
|
x0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30 19:36 |
|
|
godtome062
|
分享:
▲
▼
正当防卫是主张现在进行式的侵权行为,然而,主题陈述是半年到日前发生的事件,所以我才会打这样的回答(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因为,非在当下发生的事件,只能以保护方式或立证或基于自清作出的行为. 在这里,我称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我认为这件事已脱离了当下的(现在的)的状态,所以无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法令.
|
|
x1
[1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1-30 20:43 |
|
|
创梦之神
|
分享:
▲
▼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1-30 20:43 发表的 : 正当防卫是主张现在进行式的侵权行为,然而,主题陈述是半年到日前发生的事件,所以我才会打这样的回答(防卫自己的权益,也不得以损害他人之权利为限).因为,非在当下发生的事件,只能以保护方式或立证或基于自清作出的行为. 在这里,我称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我认为这件事已脱离了当下的(现在的)的状态,所以无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法令. 若是一直在板上骚扰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讨论版骂人 请问半年前发的 今天上网的网友还是会看到 算不算持续性的现在不法侵害 应该仍然属于当下的状态 提供拙见请不吝赐教谢谢
|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
x0
[14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01 15:12 |
|
|
创梦之神
|
分享:
▲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2-03 09:32 发表的 : 若是一直在板上骚扰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讨论版骂人 请问半年前发的 今天上网的网友还是会看到 算不算持续性的现在不法侵害 应该仍然属于当下的状态
以小弟之浅见是不算 他人的见闻与当事人的权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不能算是当事人权益受损时的当下状态.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现在或持续性,无法辩证 首先感谢回覆, 因为每个人的观点都能启发 我对一件事情的看法和理解 也能让问题有更多方面的解决之道 因此再度提出拙见不吝赐教 1.骚扰很难辨证? 这在以前清末民初法律制度未开, 很容易使用这不确定法律概念来罗致人民 但是现今有性骚扰防治法,外加骚扰 也是要透过判决实务累积,怎会不能辨证 但是若是指这个题目那真的很难辨证 只能依题意,是有骚扰情事,题目写得很清楚 所以在本题根本不是重点讨论, 若你要讨论,应该另开文章 来辩论怎样才构成网路的骚扰 (天啊 快十五分钟了) 2.他人见闻与当事人的权益也是会成为名誉权的判断基础 是否构成侮辱,因分人而异, 是否构成诽谤,则会因社会大众观点,而改变 例如,在以前说人一屋二卖,是诈欺,有损商誉 但是,现在呢,一屋二卖,仅民事赔偿,是否损商誉,根本是良知问题 3.仍属持续性现在不法侵害 私行拘禁,在未脱离前都属现在不法侵害,犯罪为未终了。 网路发文,未删除前难谓无现在不法侵害,犯罪亦未终了。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 (天阿回三十分钟了,恐怖,没想到这个想法都这样难让人听懂哈哈 还好我还没发表军刑法目的为竖立军威,非发现真实, 不然更不知道要回多少文章才能让大家了解,哈哈)
|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
x1
[16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03 10:0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