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肯認先前
Dragon-Q 對於342,335之處理和論述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0 20:14 發表的 :
題目所給的訊息也不能證明A有登入且竄改!無法認定有358以及359之行為!
但是,對於 A 之部分,提出拙見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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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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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358入侵電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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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A既已得知系爭帳號已售出,即A乙認知系爭帳號已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為所得行使之對象,是A無正當理由,
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其相關電腦設備
是以,成立358之罪
(二)成立359變更電磁紀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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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A既已得知系爭帳號已售出,即A乙認知系爭帳號已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為所得行使之對象,是A無正當理由,即無故,
而又,A取回自己帳號密碼,其事實上行為,必然更改密碼,即變更電磁紀錄。
並且,C因A變更密碼後,無法使用系爭帳號,造成C之損害
是以,成立358之罪
(三)僅論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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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A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有論應依55想像競合之。
惟,358係359之典型特別關係,應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處理,
是,僅論359即為已足。
(四)量刑為易以訓誡,或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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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初犯,易以訓誡。
若此行為非第一次發生,則應判處○個月,並緩刑宣告
若此行為超過五次,則應判處應判處○個月,並緩刑宣告,併科罰金十萬以上,以符截堵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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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無故=無正當理由
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