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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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大所稱第二順位繼承人 請問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為何 若依民法所稱第二順序繼承人應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姐妹才是第三順序繼承人 若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全為拋棄,始生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問題
小的駑鈍不法理解r大的意思,猜測舉例 甲有ABC三子,A有abcd四子,若甲死亡,此時 ABC有繼承權,A不欲繼承而為拋棄繼承.此時 A喪失繼承權,其繼承權由其子abcd共同代位繼承,若a拋棄繼承,則其a繼承權,由其他共同順序繼承人bcd共同繼承,與BC同列繼承人,bcd共同對於甲之遺產繼承為三分之ㄧ
另一情況推測,甲有ABC三子,無父母,有兄弟姐妹4人,甲之子全部拋棄繼承,依法律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又無第二順序,得由第三順序繼承成平均繼承甲之遺產 若甲之兄弟姐妹亦全部拋棄,在清償甲之債務仍有賸餘,依法歸入國庫
何時拋棄繼承,若有人以書面拋棄繼承向法院 依民法1174條應向有繼承權之人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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