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8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nline45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过失犯有无加重结果犯?
加重结果犯:
故意加过失,法有明文,能预见的
以上三个我是我看书上面得到3个成立要件
通常都是故意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02 15:2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版本一(金律师):
过失犯并无加重结果犯之适用,理由如下:
1.加重结果犯之成立,必须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之故意,而实行基本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为前提。盖依通说见解,加重结果犯是一种混合构成要件,在本质上为综合故意的基本犯罪与过失犯之不法构成要件的特殊犯罪类型。必以行为人首先出于故意而违犯本足已成立故意犯罪之基本构成要件为前提,再因过失行为致生加重结果,始有成立加重结果犯之可能,若行为人非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犯罪,则迳以最终之法益侵害结果论以过失犯(或视情况两罪想像竞合),而无成立加重结果犯之余地。
2.加重结果犯之成立,需有明文规定。本法并无过失犯之加重结果犯之规定。

版本二(周昉):
过失犯并无加重结果犯之适用,理由如下:
加重结果犯是由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之过失犯组成;在基本犯方面,虽然立法例及学说均认为不限故意、过失,例如德国刑法第309条失火致死及第314条过失决水致死,然本法所规定之加重结果犯,前提只限于故意犯,故基本犯只限于故意犯。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02 21:36 |
online45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清楚了....
谢谢你的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02 22: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1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