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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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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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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物權編 第772條
民法第772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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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xox789uouo在2010-12-17 16:2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17 15:53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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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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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2條,指的是「取得時效」,除了適用所有權外,對「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定限物權(內含用益物權與抵押物權),皆可適用!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指的是「排除占有之動產」,僅適用己登記之不動產!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12-19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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