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2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 中止犯
甲原本要殺死乙,在砍殺乙之後,甲見乙傷重,突然心生悔意,於是急忙電召救護車送乙至醫院,雖然乙在醫院接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11-24 15:1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問題純在於當中止未遂碰上因果歷程錯誤,解結果之發生不可歸
責與行為人之時.....也就是未遂之下還是可以是用27條所謂之準中止
犯!結論有兩個可以選:肯定說跟否定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24 21:1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德國通說係以客觀可歸責性來判斷,如有客觀可歸責性,不但不成立中止犯,而且根本就是既遂。

如果無客觀可歸責性,則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如醫院大火之例,該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無客觀可歸責性,此時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中止犯並沒有要求結果一定不可以發生,他主要是要求未遂犯的情形下,有中止行為即可,而未遂犯係因無客觀可歸責性而成立的情形下,雖然結果依然發生,仍可以成立中止犯,否則他的中止行為因為不可歸責於他的事由導致發揮不了功能,而因此就仍要依未遂犯來處罰的話,可能會減損成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與功能。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25 01:51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11-24 21: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個問題純在於當中止未遂碰上因果歷程錯誤,解結果之發生不可歸
責與行為人之時.....也就是未遂之下還是可以是用27條所謂之準中止
犯!結論有兩個可以選:肯定說跟否定說!

可是準中止犯的前提必須是既了未遂,也就是結果未發生
依大大所說,未遂之下還是可以是用27條所謂之準中止犯,是怎麼看的呢?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11-25 16:3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白話版吧:
會是用準中止犯是因為=準中止犯因為人(被害人)不是行為人救的,
還句話說:我的積極防果跟及果不生,沒有因果關係!就此而言,人是
我救的(但未脫離危險)結果有外例介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相對的:我
的救助跟被害人的死亡也是沒有因果關係!

綜上,所以動用的法條不會是中止犯而是準中止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25 21:07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瞭了!
謝謝Q大的白話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11-25 22:1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以前也是以為此類型是準中止犯,後來看了德國學說(WESSELS)後,覺得應該是中止犯。

27條第1項後段的結果不發生,我現在會把他解釋為

犯罪的結果不發生

例如在本例犯罪結果就是指271的殺人結果也就是乙死亡。
也就是中止犯─犯罪結果未必不發生 
       準中止犯   犯罪結果一定不發生

而本例不成立準中止犯就是因為結果仍然發生。

結果不發生與救助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應該是人沒死跟救助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而不會是死亡跟救助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我大約想了1年多才約略能分清楚。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1-26 00:23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26 00:14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L大的分享~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11-26 22:5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