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11-24 21:10 發表的 : 這個問題純在於當中止未遂碰上因果歷程錯誤,解結果之發生不可歸 責與行為人之時.....也就是未遂之下還是可以是用27條所謂之準中止 犯!結論有兩個可以選:肯定說跟否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