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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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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债权的问题?
 甲对乙有新台币100万元之债权,双方有不得让与之特约,甲仍擅自将该债权让与不知情之丙,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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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1 13:16 |
ryback22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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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为债权之让与之效力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效力
      债权让与,于契约完成时,即生效力,无须债务人同意,亦无须向债务人通知
      债务人是否知情,在所不问。
(二)对债务人之效力
      民法第297条,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
   生效力。由此可知,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始得对抗债务人。

本题中,甲乙约定双方有不得让与之特约,纵然甲把债权让与不知情的丙,双方之债
权让与契约,仍为有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第294条II)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1-12 03:27 |
莲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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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2 14:2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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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双方不得让与的特约其内容跟效力应该被解释为,如果你真的不依照特约把债权让与给他人,那么该与第三人约定的债权让与是不得对抗我的,也就是说

你要把债权让给别人是你家的事,我还是只对你清偿就够了,其他人不是我的债权人!

而该债权让与契约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没有必要让他无效,因为只要用不得对抗原债务人的手段就可以达到保护原债务人的目的,如果你因为不得让与的特约,跳跃式的认为该债权让与契约无效,就会过度限制了债权人跟第三人订约的自由,与当事人自治的原则有违,而且也就会不能妥当的处理债权人跟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为无效系指绝对的无效!那么强大的力量跟手段要考量到所有关系人的权利而认为有必要才能去使用的啊!

而该债权让与契约仍有效,该第三人也就可以循该契约向债权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相关权利主张!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3 11:41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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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楼上大大的解读大致了解
是否表示,该让与契约是独立于原债权
只不过另外再成立一债权
二者不影响
是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1-22 10:3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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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 就是这样

因为该让与契约是原债权人跟第三人定的,原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而债本身是相对性的,而不是绝对性的,也就是在订约双方生效是很正常跟正当的,但要影响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时就未必同样能以该契约有效来主张对抗其他人。

而债权让与契约原则上是不会影响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原则上民法认为债权让与契约不需债务人的参与也可以对抗债务人。
但是当有影响债务人权利时,自然也就不能认为可以对抗原债务人,一般的情形就是
1.没有通知原债务人
  债权人跟第3人订了债权让与契约却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根本不知道所以仍然向原债权人清偿,如果这时候第3人突然跑出来说,你对原债权人的清偿是你跟他之间的事,我已经是新的债权人,所以你应该向我清偿,那么对债务人来说会陷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这种不利的地位是债务人没有参与而造成的,与当事人自治有违,所以我们必须对该债权让与契约的效力加以限缩,让该契约无效显然是忽略了债权相对性而且会影响债权人跟第3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过度的限制了当事人自治的自由,所以妥善适当的方法当是让该契约不得对抗债务人即可。

2.就是原债权人跟债务人已有特约的情形
这里的道理跟上面一样,所以结论也是相同!不过如果该第3人是善意第3人时,该债权让与契约不但有效而且也可以对抗债务人,此时该债务人就不能以上述理由来主张该契约对我是不生效力的,因为此时为了交易安全,法律选择保障交易的善意第3人,此时债务人只能向原债权人请求违反契约约定的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

本题另外的争点就是题目问的是该让与效力如何,如果题目的让与是仅指负担行为,那么不论丙是否知情均为有效,如果该让与系指处分行为,那么就是只有在丙是善意第3人时才是有效的!丙不是善意第3人时该处分行为的效力可能是效力未定!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1-22 19:04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2 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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