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3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ivi01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有关99司五法学大意考题疑惑~~~
99司五法学大意考题Q24
甲擅自将乙价值5万元之桧木雕刻成价值6万元佛像,该佛像属于何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10-10-25 19:55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民法§814加工于他人之动产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权,属于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
增之价值显逾材料之价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权属于加工人。

其条文中「显逾」,是判断加工物究竟属于原物主?还是加工人!

就题意,五、六万之差异,就非属显逾!故所有权为原物主!

若题意改为五、六百万之差异,应属显逾!故所有权为加工人!

当然,显逾的标准,可能因人而异,但国考题目应不致于自找麻烦!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7 13:27 |
skybox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加工所增之价值为6-5=1w
材料之价值者为5w
1w<5w
所以是原物主的

因为原物主要给加工人1w工资
如果他是加工人的话
变成加工人要拿出5w买材料
应该是怕钱越多越难拿出来
所以给价值高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0-27 17: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3489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