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
分享:
1.法條競合不會有行為複數
2.競合解決理論會有1個謬誤,就是他是說多行為侵害1法益,可是多行為如果只侵害1法益,當然只會有其中1行為有1個構成要件該當性,其他行為不會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3.怎麼確定只有1法益被侵害?? 靠法感嗎??
如果你不先在354的構成要件中檢討他不該當354,你要在哪個階層說他只侵害1法益?又怎麼判斷只侵害1法益呢??(不在構成要件的解釋跟適用中去理解跟釐清法益有無被侵害,那要靠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所以2構成該當的行為原則上必定侵害了2個以上的法益喔!而不太需要像競合解決論所言,先確定了他有2個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又再回頭認為只侵害了1個法益(怎麼判斷呢只侵害了1個法益),然後1個不罰,因為當你判斷有無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同時,就應該判斷有無侵害另1個法益了!而他之所以不罰,不就是因為沒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嗎(所以沒有法益再被侵犯)
所以如你用構成要件解決理論解題,會很具體的利用構成要件去研究跟判斷到底有無法益再被侵害,可是用競合解決理論,你要怎麼說他只侵害1法益呢??
你檢討354時說他該當354,也就是說他有侵害了法益,可是到了最後卻才想到他是在偷竊行為後犯的行為,所以再把他競合解決,為何不乾脆在檢討該不該當354時就先以他是偷竊後再毀損的行為來檢討,因為事實本來不就是這樣嗎,而且你也不必等構成要件違法有責等都檢討完再競合啊,那樣不是比構成要件解決理論更不經濟??
另本案如採構成要件解決理論,丙無罪,如採競合解決理論丙到底如何論處?? 甲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丙可從屬,丙為教唆犯,這樣對嗎??事實上是甲的第2行為已沒再侵害法益,那丙為了1個沒侵害法益的行為而被罰,有必要嗎??符合比例原則嗎?? 恐怕本案例正可以讓使用競合解決理論者再思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29 00:17重新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