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10-18 01:14 發表的 :
這樣你明白我所舉例的意義在哪嗎??
也就是說以上案例,都有相同的幾個特徵,就是我使用了欺騙的方法,在我用麵粉槍的案例,我用欺騙脅迫的方式,而對A女的性自由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而在3000元的案例,我使用欺騙對價來對其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而在花言巧語之例,我用欺騙婚姻承諾來對其性自主自由意志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那你如何判斷這幾者之間的差別,精確的說,到底哪些我們應當認為該當了"等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其標準在哪??
如果你認為最高法院是硬凹,那你可能要提出你判斷上述例子的規則是什麼?
為何你認為有些是違反她意願,有些又不是,標準在哪??
(如果你認為欺騙不是違反其意願,那為何339要處罰呢??為何要有詐欺罪呢??還有欺騙式的竊盜又為何被認為該當321成立犯罪??)
最後如您有時間,可以參考下225、227、228、229等條文,大概可以了解立法者所製造的16章有哪些困境(模糊又矛盾的地帶),讓我們去解釋跟適用??
這樣你明白我所舉例的意義在哪嗎??
==>其實不是很懂,我覺得舉的這三個例子是沒關聯的
也就是說以上案例,都有相同的幾個特徵,就是我使用了欺騙的方法,在我用麵粉槍的案例,我用欺騙脅迫的方式,而對A女的性
自由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而在3000元的案例,我使用欺騙對價來對其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而在花言巧語之例,我用欺騙婚姻承諾來對其性自主自由意志產生一定的引誘與影響,那你如何判斷這幾者之間的差別,精確的說,到底哪些我們應當認為該當了"等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其標準在哪?? 如果你認為最高法院是硬凹,那你可能要提出你判斷上述例子的規則是什麼?
==.麵粉槍的案例,應該以具體危險論去判斷,受害人當時及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是否認為這是一支真槍而被脅迫,
至於行為人的動機是不影響的,試問有人用槍指著你的頭並且上膛,你還會去考慮他是開玩笑的嗎?如果事後行為人被抓,
他辯說我是開玩笑的,沒有主觀意圖,所以不該當殺人未遂,你能接受嗎..??
3000元的案例,你買春白嫖,妓女反告你強姦,你認為這個判決會成立嗎..??
在花言巧語之例,你騙女朋友已結婚為前提要試用,事後沒結婚,前女友告你強姦,你又覺得合理嗎..??
刑法禁止類推適用,法條沒有的東西就該修法,而不是因為婦女團體抗議而硬說成櫃姐當時是違反意願的
為何你認為有些是違反她意願,有些又不是,標準在哪??
==> 同上
(如果你認為欺騙不是違反其意願,那為何339要處罰呢??為何要有詐欺罪呢??還有欺騙式的竊盜又為何被認為該當321成立犯罪??)
==>339本來就是處理詐騙案件的阿..orz
最後如您有時間,可以參考下225、227、228、229等條文,大概可以了解立法者所製造的16章有哪些困境(模糊又矛盾的地帶),讓我們去解釋跟適用??
==>我覺得法律是社會科學,尤其是刑法更是嚴謹,發現它的不足就該補充,恣意的用字面的文意去類推似乎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