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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问题,分辨课予义务诉讼及一般给付诉讼
法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但主管机关一直没订定,人民若是起行政诉讼促请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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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9-13 07:4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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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那个义务不是真正的义务。
换句话说,假如行政机关真的就是一直不订定,他原则上只对内负责,而不对外负责。也就是他上级机关可以骂他罚他,一般人民是不能请求他为怎样之"处分"。

2.课予义务诉讼是要其课与一定内容之"处分",而定法规一般而言并不会认为是处分。



基本上就算你打给付诉讼也是要输,只是说在类型上,依你的诉之声明会被归为给付诉讼,因为法理传统上就认为订定法规不会是行政处份!



补充下:为何认为那不是真正的义务,因为法律认为在权力制衡的分配下,如果人民希望法规要制定,请照立法的程序去走,不要由司法的程序来处理,因为司法不适合处理。
所以应该由人民藉由立法机关来直接定之,或者由民意机构施压,使行政机关加快订定法规的速度(或是由监察机关加以弹劾纠正)。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9-17 02:22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4 00:40 |
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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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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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予义务诉讼及一般给付诉讼系皆请行政机关作决定,课予义务诉讼前提为要求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始得提之,如果非行政处分尚可提一般给付诉讼,但一般给付诉讼大部分都已受与利益之处分为前提....


漂泊是我名..
不拘是我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1-10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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