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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請教關於「危險物罪」的問題

想請教186和187兩條法律之適用:
第186條 單純危險物罪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8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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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1 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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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選186,因為當甲持有槍枝時題目未明示持有之意圖供自己或
 他人犯罪用途,亦在正當防衛之行使,並非供不法使用,申言之,
 縱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也不具『意圖』供不法使用而持有。

二其實這是共犯後共犯,換言之,學說上分成兩國:
(一)認為是教唆幫助者(幫助犯之教唆犯)為教唆犯,詳言之,此
   說認為應站在幫助犯身上判斷所得到的係為幫助抑或教唆。準
   此,丁為277與187想像競合犯,教唆犯當然是從屬丁的
   從一重罪論。
(二)認為是教唆幫助者(幫助犯之教唆犯)為幫助犯,申言之,此
   說認為乙之身分應為正犯所受係為幫助或教唆為斷。鑑此,雖
   乙係以教唆之方式使丙萌生犯意而對丁為幫助犯之行為,惟,
   就丁之角度判斷,其所受乃為助長犯罪之幫助行為,故,乙之
   身分應為從屬丁犯277與187想像競合犯之幫助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1 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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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01 16: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我選186,因為當甲持有槍枝時題目未明示持有之意圖供自己或
 他人犯罪用途,亦在正當防衛之行使,並非供不法使用,申言之,
 縱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也不具『意圖』供不法使用而持有。

二其實這是共犯後共犯,換言之,學說上分成兩國:
(一)認為是教唆幫助者(幫助犯之教唆犯)為教唆犯,詳言之,此
   說認為應站在幫助犯身上判斷所得到的係為幫助抑或教唆。準
   此,丁為277與187想像競合犯,教唆犯當然是從屬丁的
   從一重罪論。
(二)認為是教唆幫助者(幫助犯之教唆犯)為幫助犯,申言之,此
   說認為乙之身分應為正犯所受係為幫助或教唆為斷。鑑此,雖
   乙係以教唆之方式使丙萌生犯意而對丁為幫助犯之行為,惟,
   就丁之角度判斷,其所受乃為助長犯罪之幫助行為,故,乙之
   身分應為從屬丁犯277與187想像競合犯之幫助犯。
表情

另外,小弟比較好奇的是,
就槍枝的部分,
乙教唆丙拿槍給丁,丁是187正犯,丙也是187正犯,那乙要從屬誰?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1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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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好像有嚴重重疊的現象表情
丁:277+187
丙:277幫助+187運輸+187幫助犯
丁:277幫助+187運輸教唆犯+187幫助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1 17:43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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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正當防衛是186;
  若防衛過當,不阻卻違法,又無阻卻罪責則是187,因為己有供自己犯罪之用的意圖。

(二)就乙教唆丙提供槍枝給丁的行為,
  我是認為丙的行為是幫助,乙的教唆幫助行為是間接有助丁即遂,
  故丙丁兩者皆論幫助犯才對。

  針對槍枝部分,丙論187(運輸),乙論187之29,共犯從屬丙正犯。
  針對傷害部分,丙論277之30,乙論277之30,共犯從屬丁正犯。

  就競合部分應屬一行為異種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丙論187、乙論187之29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1 1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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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1 17: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符合正當防衛是186;
  若防衛過當,不阻卻違法,又無阻卻罪責則是187,因為己有供自己犯罪之用的意圖。

那如果過失的防衛過當勒?例如A飛車搶劫B,B瞄準A的機車輪胎開槍,結果失準直接打死A。


(二)就乙教唆丙提供槍枝給丁的行為,
  我是認為丙的行為是幫助,乙的教唆幫助行為是間接有助丁即遂,
  故丙丁兩者皆論幫助犯才對。

  針對槍枝部分,丙論187(運輸),乙論187之29,共犯從屬丙正犯。
  針對傷害部分,丙論277之30,乙論277之30,共犯從屬丁正犯。

  就競合部分應屬一行為異種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丙論187、乙論187之29


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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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1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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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1 19: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如果過失的防衛過當勒?例如A飛車搶劫B,B瞄準A的機車輪胎開槍,結果失準直接打死A。
 

你這個例子,過失致死罪還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罪。

關鍵在於你沒有用槍來使犯罪成立;

還有有「過失防衛過當」這個名詞嗎?表情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1 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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