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 - 职业风险
甲的女朋友被乙抢走,甲为了报复泄恨,某日深夜,甲跑到乙住处纵火,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25 11:2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73+353
=175包含353所以不论353

至于消防人员之行为,甲非能遇见!!
歹谢~刚刚发生乌龙!表情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0-08-25 21:02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25 20:32 |
辛苦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题目觉得很熟,还真是从...
本题真复杂...
还能讨论加工自杀...这个我没看拟答还真的没想到.
一直在想,不讨论思考的细节,只简答能拿高分吗..
讨论细节...考试时有那个时间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26 14:5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的女朋友被乙抢走,甲为了报复泄恨(动机不罚),某日深夜(没有这个加重事由),甲跑到乙住处纵火(故意放火罪成立),当消防车来到现场灭火时,消防员丙听说里面有人,于是冲进里面救人,未料火势太大,丙最后因楼层坍塌而丧身火窟(丙生命法益部分?),乙的住处也遭烧毁(此部分不算353或354全算在放火罪)。试问甲的刑责为何?
就丙死一事:
甲之放火行为有条件因果,不能想像其不存在.客观归责,丙放火有了法不容许的风险,且实现了(烧了起来),但是否其构成要件范围(丙行为可预见之可归责中?),客观成立. 无阻却违法及阻却罪责事由.
又甲之放火行为,主观上仅知火及屋烧,其它的他不知?例如是否因此有人死亡呢?可知.故主观成立.都放到放火罪中.
所以甲之一行为放火,造成屋烧毁,丙死亡,家俱毁,仅成立故意放火罪.另有一说因人命重要,要独立算才评价足够,则甲成犯未必故意之杀人罪.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6 16:18 |
kailean198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成立放火罪

因甲主观不可遇见丙进入火场,不可归责

甲不成立对丙个过失致人于死?那丙之死亡结果,因职业上而自我负责吗?是这样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6 21:54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客观归责理论,有学者采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称本题情形为他人自我负责范围
故甲对丙不成立犯罪
而甲对乙,重点在甲主观上是否有杀乙故意,
如无就仅成立173,
如有就成立271未遂和173想像竞合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30 22:01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争点乃对丙所身亡是否该归责于甲
一、本题应检验173I成立、353I成立、271I不成立、275不成立(丙选择冒险入火窟并非基于自杀意思)

二、就271I之关键在于:甲虽对乙住处放火,制造了不容许之风险,但丙系因自行冲入火窟而死亡,
甲的行为能否认为实现风险?质言之,若行为人制造了不容许风险,若第三者因而死亡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负责?
1.肯定说
救助者依法律有义务救助他人,若不履行此义务,类可能触犯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行为人等于透过风险的制造,强迫有义务者为自我危害之行为。
2.否定说
职业风险系出于自愿承担,而属于从事职业者的责任范围内,不应归于其他人;否则制造风险之人必会想尽办法阻止任何救助行为。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30 23:2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行为人不负丙死亡之刑则,理由L大已指出『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乃『风险自负原则』之意,包含『专属负责领域』及『自我负责』。
本案就是适用『专属负责领域』,详言之,就是对抗危险之专业的职业
活动!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31 00:32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为了报复泄恨,某日深夜,甲跑到乙住处纵火
就一般人的经验,乙除非是免子有三窟,或是夜猫子
不然那么晚了,怎么会没有在家睡觉
所以甲难谓无杀乙的故意
另丙的认知,并不影响甲的主观犯意
没人只是未遂而已

哈!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8-31 10:19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8-25 11:28 发表的 刑法 - 职业风险: 到引言文
甲的女朋友被乙抢走,甲为了报复泄恨,某日深夜,甲跑到乙住处纵火,当消防车来到现场灭火时,消防员丙听说里面有人,于是冲进里面救人,未料火势太大,丙最后因楼层坍塌而丧身火窟,乙的住处也遭烧毁。试问甲的刑责为何?

甲放火行为

(一)对丙生命:

1.成立271第2项杀人未遂罪:

丙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放火行为导致乙宅楼层坍塌有因果关系,
虽甲此行为与丙死亡有因果关系,且系制造非容许风险,亦此风险下实现结果;
惟此结果属专业救火人员丙应自我负责的,而不具客观可归责性。
但按印像理论甲此行为显示法敌对意志,应具未遂之可罚性;另按构成事实欠缺理论,
也仅欠缺因果炼的最后部分,而亦同此理。

主观上甲于深夜一般人熟睡时间在住宅放火,依一般经验法则将致人死具有知与欲,
甚致连累救人的救火人员或乙的亲属,也能预见,而具杀人之未必故意。

甲此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综上甲成立本罪。

2.不成立275帮助他人使之自杀罪:

盖因主观上甲无帮助丙自杀之故意,且该罪不罚过失犯。

(二)对乙生命:

依题所示,乙未死,且甲认为乙在屋内,
有疑问者系是否因乙有无在现场而影响甲杀人行为是否进入着手?

1.按主客观混合理论,因甲放火行为完成后即无法控制法益侵害的出现,
进入着手,成立271第2项。

2.若按构成事实欠缺理论,
若乙不在现场,欠缺行为客体,则非着手,成立271第3项;反之,则成立271第2项。

(三)对乙之住宅:

成立173Ⅰ、353Ⅰ

(四)竞合:

甲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依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271第2项。

PS.搜寻了一下,原来这是黄惠婷教授的案例题目,难怪这么眼熟,不过要看她的书,
     请先打底好再看,不然很容易和通说混淆,除了有考警察系研究所或警察特考的需求外,
    需注意她的独门暗器,司法特考仅需注意她的少数说用来补字数应该就够了。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9-08 16:05重新编辑 ]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8-31 23: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15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