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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kam1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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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民法870之一Ⅱ
民法870之一Ⅱ
前项抵押权次序之让与或抛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并应于登记前,通知债务人、抵押人 及共同抵押人。

为什么登记前要通知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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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kamkam123123在2010-08-13 21:1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3 21:02 |
kamkam1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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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通知   让与人之抵押权因清偿而消灭   对受让人不利
然而  即使受让人通知债务人and抵押人
次序让与一事  债务人  抵押人还是照样可以对次序让与之抵押权人为清偿
那么  结果不是白忙一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3 22:24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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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mkam123123 于 2010-08-13 21:02 发表的 请教民法870之一Ⅱ: 到引言文
民法870之一Ⅱ
前项抵押权次序之让与或抛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并应于登记前,通知债务人、抵押人 及共同抵押人。

为什么登记前要通知债务人、抵押人?

书本的理由:  使债务人 抵押人知悉抵押权次序让与一事 而不向让与次序之抵押权人为清偿  以免抵押权消灭

然而  这样解释 我还是不懂为什么要设这个规定
为什么要避免债务人 抵押人在不知情的情况向让与次序之抵押权人为清偿?
不为通知会对谁不利  又有何不利



感激不尽   


我国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行为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第七百五十八条),前项可优先受偿分配额之调整,已涉及抵押权内容之变更,自须办理登记,始生效力。又抵押权之债务人或抵押人,于提供抵押物担保之情形,债务人仍得为债务之任意清偿;抵押人为有利害关系之人,亦得向抵押权人为清偿。于抵押权人调整可优先受偿分配额时,如债务人或抵押人不知有调整情形仍向原次序在先之抵押权人清偿,自足影响其权益,爰增订第二项,规定前项可优先受偿分配额之调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并以通知债务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为其登记要件,以期周延。至于登记时,应检具已为通知之证明文件,乃属当然。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2 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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