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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意解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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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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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意解釋--公同共有
請問
繼承遺產為公同共有,可是不是有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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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8-04 23:29 |
no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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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代繼承財產(除有遺囑外)由其繼承人選擇繼承方式,依法令規定有下列幾種方式:
一.分割繼承:由全體繼承人自行協議.
二.應繼分繼承:繼承人如無另行協議時,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各繼承人可分配取得每筆財產之持分,每筆財產所有繼承人均有分得,且有清楚每繼承人之權利持分。
三.公同共有繼承:
1.繼承人如果只有一人時,被繼承人之遺產,自為該一人全部繼承
2.若有數人時,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亦即是於繼承登記前,遺產全部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
3.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準此,若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登記,則無持分之表示.
綜合上述
(1)公同共有繼承係於尚未協議分割繼承前
(2)公同共有繼承的意思是....所有繼承人不分比例的共同擁有遺產...所以....
在登記上不會出現繼承的持分
(3)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才登記為公同共有繼承.
(4)如果是公同共有,是不是要賣一塊土地房子需要每一位同意....
答:是的,當然需要每一位同意,但繼承人得於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後,得隨時由全體繼承人再會同辦理分割遺產.
所以....
公同共有是大家一同擁有,任何買賣處分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分別共有則是其應有部分很明確,共有人得隨時自由處分自己所持分的部分,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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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8-05 08:21 |
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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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下面是引用 novia 於 2010-08-05 08:21 發表的:
後代繼承財產(除有遺囑外)由其繼承人選擇繼承方式,依法令規定有下列幾種方式:
一.分割繼承:由全體繼承人自行協議.
二.應繼分繼承:繼承人如無另行協議時,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各繼承人可分配取得每筆財產之持分,每筆財產所有繼承人均有分得,且有清楚每繼承人之權利持分。
三.公同共有繼承:
您好,再次請問,
如果公同共有,要開始分割了,那麼是以民法應繼分繼還是自行協議,或是兩者皆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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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8-25 23:23 |
no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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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為當然繼承
所以這時候是處於「公同共有」的狀態
(繼承→公同共有登記繼承→公同共有登記→協議→分割→分割登記→裁判)
繼承...分為公同共有繼承及分割協議繼承
應繼份是繼承人在繼承案件中應為繼承的比例...會隨繼承人組成不同而有不同
公同共有繼承的意思是....所有繼承人不分比例的共同擁有遺產...所以....
在登記上不會出現繼承持分
『公同共有』是沒有應有部分
如果你要有應有部分
要辦理「分割」
分割有「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
分割的分配方式又分成數種
1. 對物實際做分割,像1塊土地分割成6塊
2. 不變更物,如房子從公同共有,分割成6個人每人1/6
但房子的外觀什麼都沒更動,只是變更權利範圍的登記而已
3. 把物拿去拍賣,每個人分1/6的錢
如果分割沒辦法達成協議
就是訴請裁判分割
但裁判分割就是照應繼分比例
因此就是每人1/6
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俗稱的持分),
公同共有各共有人之間並沒有登記應有部分為多少,因此對於共有物之處理除法律有規定或契約有約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必須徵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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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8-26 08:36 |
novia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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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要如何分割只要各共有人達成協議都是可以的!
以上解釋如有錯誤,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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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8-26 08:41 |
皇甫瓏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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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novia sister ans,wonderful..........
yamas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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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7 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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