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麦场 于 2010-08-09 00:43 发表的 : 一、1.在刑法上本题甲只有赠送红酒与乙之行为应受评价2.对于乙可能成立的醉态驾驶罪与对丙可能成立的过失致死罪,皆系提升危险发生可能性的作为行为
下面是引用 Dragon-S 于 2010-08-09 16:50 发表的 : 若是这样,以后谁敢送酒??就算用变相的因果关系,也要视情形其行为上的评价! 而且送酒后他人因为酒后驾车出事,因果全在于醉架的当事人而非送酒之行为,就算 这是行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难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