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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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是真,因為你們的確是說啦,不因你的想法是認為他很危險,因為神經病一詞有貶低人格尊嚴的意味,就連精神科醫師也只會用精神障礙或精神異常,何以你說的就不成立公然侮辱
傷害罪,也是成立,同樣傷害事實已成,他抓你主管的頭造成傷害結果,客觀事實形成,主觀犯意也具備,沒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情形或其他法律可以主張,該傷害罪名成立
另依對方情形所提傷害罪,同樣也是成立,不因犯罪後未在警詢筆錄而主張其犯罪事實不存,其乃係誤解,僅需要求補為紀錄,至於所提懷疑是否為真,乃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證明之部分,
依樓主所提,淺見認為,你門應可主張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 擇一告訴), 傷害罪 ,至於客觀情狀依樓主描述拍打引擎蓋,有達到心生畏懼程度嗎(這各會依法官自由心證來審是程度是否已達,每個人認定也會不同)?這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樓主所云之恐嚇罪,應為此條文, 最後 因為這是一各爭執行為造成,能造成幾各罪名,我想仍依檢察官所認定為主,您可以詢問檢察官詳細情形
刑事訴訟程序,僅係國家確認刑罰之有無,不介入民事權利之訴爭,因此,具有之公益性色彩較為濃厚,因刑罰一詞讓人感到畏懼,所以更須謹慎實行 而設有檢察制度,由檢察官代表國家進行犯罪訴追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487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犯罪通常帶來有民法權利受損,固犯罪被害人得請求訴追刑事後依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賠償,就一各程序時現刑法與民法權利,或僅請求刑事追訴 或僅自行民事起訴,蓋因民事權利得為私人處分標的,得決定是否主張,蓋因私法自治 民事訴訟程序,是私人間請求法院就權利紛爭事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定訟爭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7-28 12: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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