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法緒]有國考地政題目想請教,請各路地政高手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68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魚乾腰果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法緒]有國考地政題目想請教,請各路地政高手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小妹最近看了一份今年的地政考題,有一題小妹不會,遇到這類題目我總是容易錯,想請教哪位地政大大可以幫我解惑,謝謝!! 題目如下: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予乙時,丙、丁、戊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B.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7-01 00:16 |
TEN049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予乙時,丙、丁、戊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優先購買權 , 立法目的在於減少共有人數
查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以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 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四號判例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裁判在案
"A"為正確
B.甲將其應有部分與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交換時,乙、丙、丁、戊無優先承受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只有"承購"並無"承受"
"B"為正確
ps:我覺得這題出的很爛
C.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出賣全部之共有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
甲、乙、丙三人,人數占五分之三,應有部份也占五分之三
"C"為正確
D.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將全部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並無抵押權
"D"為錯誤
ps:甲、乙、丙、丁、戊可將其"應有部份"單獨設立抵押權
x
0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7-01 19:17 |
ii810638
級別:
小人物
x7
x117
分享:
▲
我轉考地政
有要加線上好友一起討論嗎?
MSN:
gototaiwan2003@hotmail.com
加時請註明是國考朋友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x
0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0-11 05:56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6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