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6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魚乾腰果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有國考地政題目想請教,請各路地政高手幫我解惑,感激不盡!!
小妹最近看了一份今年的地政考題,有一題小妹不會,遇到這類題目我總是容易錯,想請教哪位地政大大可以幫我解惑,謝謝!! 題目如下: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予乙時,丙、丁、戊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B.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00:16 |
TEN04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予乙時,丙、丁、戊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優先購買權 , 立法目的在於減少共有人數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以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 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四號判例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裁判在案

"A"為正確


B.甲將其應有部分與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交換時,乙、丙、丁、戊無優先承受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只有"承購"並無"承受"

"B"為正確
ps:我覺得這題出的很爛


C.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出賣全部之共有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
甲、乙、丙三人,人數占五分之三,應有部份也占五分之三

"C"為正確


D.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將全部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並無抵押權

"D"為錯誤
ps:甲、乙、丙、丁、戊可將其"應有部份"單獨設立抵押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19:17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轉考地政
有要加線上好友一起討論嗎?
MSN: gototaiwan2003@hotmail.com
加時請註明是國考朋友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11 05:5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6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