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
分享:
▲
1 甲依民78 授權行為無效 除非得法代同意(意定代理) 民法第一0六條之自己代理,即代理之法律行為在本人與自己之間,原則上法律為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自己代理容易發生利益衝突之情形,而效果為無效,惟例外有二: 一為得本人之許諾,包括事前同意與事後承認 二則其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 題意,甲賣車係為清償對其父之債務,而此處債務包括本人與代理人間及本人與相對人間之債務,然跑車之買受人為甲父,跑車之價值與其對甲之債務有利益上之衝突,施啟揚:履行債務限於單純清償行為,不及於代物清償(總則282P),此處所謂抵銷和民法上之代物清償有所衝突,但依本人之意思即為清償債務而出賣跑車且價值相近對本人並無損害,解為抵銷並無不當,故甲父之自己代理行為有效
2 甲之父丙可否依民1086代理甲賣車而無甲之母參與 (法定代理) 換句話說 甲父可否單獨代理甲賣跑車 民法第1086條應是指於繼承遺產時才有適用,一般自己代理適用總則一0六條,甲父即為法定代理人自有對甲的法定代理權,其餘承上
3 民法106 甲丙買賣契約會發生自己代理的問題 承上 4 民106但書 抵銷是專為履行債務 承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