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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教唆犯?

甲欲抢劫乙宅,丙知情后打电话给甲,跟甲说用偷就好了,比较不会被抓到。甲偷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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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3 18:15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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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23 16:38 发表的 刑法-教唆犯?: 到引言文
甲欲抢劫乙宅,丙知情后打电话给甲,跟甲说用偷就好了,比较不会被抓到。甲偷窃得手,请问丙有无罪责?


丙为帮助犯

双重既遂之认定。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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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下,如果是改变犯罪决意内容,属于质的改变时,客观上应该还是论以教唆犯。

但是本题应该不是质的改变,只是实行手段或方法上的改变,丙使甲更容易达成既遂,故论以帮助犯。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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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会是帮助->因为他在做降低风险之行为
二一定是教唆->因为强盗犯意的唆使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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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23 19: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不会是帮助->因为他在做降低风险之行为
二一定是教唆->因为强盗犯意的唆使


我觉得有陷阱..表情



如果是改变主意应论以教唆犯没错,但如果不是呢..

例如A要拿刀杀B,C知道后,告诉A别拿刀杀B(因B学过空手夺白刃神功),用拳头打就好(比较可能实现杀B)。结果A用拳头打B,打死了当然论以杀人罪,就算打了没死也应该论以杀人罪(未遂),不该论以伤害罪或重伤罪等等。所以论以帮助犯。


教唆犯应该要确定题目内容是指,是否有因教唆行为而产生使原本所欲犯罪程度(知与欲)轻重发生改变。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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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要拿刀杀B,C知道后,告诉A别拿刀杀B(因B学过空手夺白刃神功),用拳头打就好
(比较可能实现杀B)。结果A用拳头打B,打死了当然论以杀人罪,就算打了没死也应该论
以杀人罪(未遂),不该论以伤害罪或重伤罪等等。所以论以帮助犯。

喝喝...对阿!!
因为正犯本来就是杀人犯意,所以没有教唆造意的出现~~
而且试论中应该要说成:杀人罪(或未遂罪)之帮助犯

其实我知道未啥I大有这想法,因为强盗跟窃盗/杀人或伤害客观上都有刑诉上之事实基
本同一性质(同为财产法益/生命法益;想不到同一性在这也很好用吧),但是,行为是
否提升实行行为,实行手段恐是犯意之创造!!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9:42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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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辈认为
第一题,丙为窃盗罪之帮助犯
1.强盗罪=强制罪+窃盗罪
2.所以窃盗罪为强盗罪的一部份
3.盖丙仅论窃盗罪之帮助犯

第二题.同q大所言

最近上班快被操死了,太累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23 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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