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5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问题
 Q1甲男乙女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难产,生一子丙后,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时后,丙即夭折。关于乙之遗产继承,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A甲单独继承 B甲、丁共同继承 C甲、丙共同继承 D甲、丙、丁共同继承

请教,丙不是已经夭折?

Q2依民法第1149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对于继承人有遗产酌给请求权,此项遗产酌给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3 08:5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08:52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甲男乙女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难产,生一子丙后,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时后,丙即夭折。关于乙之遗产继承,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继承权之取得须符合"同时存在"原则,乙难产先死,且生下一子丙。
按民法第1138条本文及第一款规定,甲丙有继承权。
乙、丙死亡时点很接近,但非同时死亡。至于丙后来死亡,乃刚出生婴儿
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其所分得乙之遗产,当然有其父甲所继承(§1138(2))

Q2依民法第1149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对于继承人有遗产酌给请求权,此项遗产酌给请求权性质上属于:

s1149中,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是指谁呢?
通常指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之人,如:被继承人年事已高之父母、或婴儿
按你说法即,是"甲去养别人 。

又为何是遗产债务?
按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承受其财产上之权利、"义务",从而
继承他人扶养义务,乃系继承"被继承人债务",亦即遗产债务。

Q3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后,乙、丙、丁为遗产分割,乙分得房屋一栋,丙分得土地一笔,丁分得股票,各价值300万元。惟于遗产分割前,乙所分得之房屋,因地震毁损,价值仅存150万元,则乙可向丙、丁各求偿多少?

按民法第1138条及1144条规定,甲死后,继承人为乙丙丁三人,其应继分各为1/3。
次按第1168条规定,各继承人按其所分得部分,对于他继承人因分割所得之遗产,负担保责任。

甲所遗留遗产,为房屋、土地、股票,题旨说明各值300万,即甲之遗产共900万。
又地震后,乙所分得房屋仅剩150万(此时,甲遗产为750万)

地震前:
乙丙丁各分得300万
地震后:
750万/3=继承人所应继承之遗产=250万(乙丙丁各分得250万)
结论:
乙分得150万,剩余100万(250万-150万)得分别向丙、丁索取50万

以上如有错误,烦请指正,受益不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00:01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好像忘记附上答案了...
Q1 ans :C
Q2 ans :C
Q3 ans:B

感谢sikad716 大大的解答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5 19:2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06: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2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