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民法]问题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51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IMBY
级别:
小人物
x0
x70
分享:
▼
x
0
[民法]问题
Q1甲男乙女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难产,生一子丙后,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时后,丙即夭折。关于乙之遗产继承,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A甲单独继承 B甲、丁共同继承 C甲、丙共同继承 D甲、丙、丁共同继承
请教,丙不是已经夭折?
Q2依民法第1149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对于继承人有遗产酌给请求权,此项遗产酌给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3 08:5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23 08:52 |
sikad716
级别:
小人物
x0
x129
分享:
▲
▼
Q1甲男乙女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难产,生一子丙后,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时后,丙即夭折。关于乙之遗产继承,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继承权之取得须符合"同时存在"原则,乙难产先死,且生下一子丙。
按民法第1138条本文及第一款规定,甲丙有继承权。
乙、丙死亡时点很接近,但非同时死亡。至于丙后来死亡,乃刚出生婴儿
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其所分得乙之遗产,当然有其父甲所继承(§1138(2))
Q2依民法第1149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对于继承人有遗产酌给请求权,此项遗产酌给请求权性质上属于:
s1149中,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是指谁呢?
通常指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之人,如:被继承人年事已高之父母、或婴儿
按你说法即,是"甲去养别人 。
又为何是遗产债务?
按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承受其财产上之权利、"义务",从而
继承他人扶养义务,乃系继承"被继承人债务",亦即遗产债务。
Q3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后,乙、丙、丁为遗产分割,乙分得房屋一栋,丙分得土地一笔,丁分得股票,各价值300万元。惟于遗产分割前,乙所分得之房屋,因地震毁损,价值仅存150万元,则乙可向丙、丁各求偿多少?
按民法第1138条及1144条规定,甲死后,继承人为乙丙丁三人,其应继分各为1/3。
次按第1168条规定,各继承人按其所分得部分,对于他继承人因分割所得之遗产,负担保责任。
甲所遗留遗产,为房屋、土地、股票,题旨说明各值300万,即甲之遗产共900万。
又地震后,乙所分得房屋仅剩150万(此时,甲遗产为750万)
地震前:
乙丙丁各分得300万
地震后:
750万/3=继承人所应继承之遗产=250万(乙丙丁各分得250万)
结论:
乙分得150万,剩余100万(250万-150万)得分别向丙、丁索取50万
以上如有错误,烦请指正,受益不尽。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24 00:01 |
NIMBY
级别:
小人物
x0
x70
分享:
▲
我好像忘记附上答案了...
Q1 ans :C
Q2 ans :C
Q3 ans:B
感谢sikad716 大大的解答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5 19:27重新编辑 ]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24 06:25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2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