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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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再深入請教後續的被詐欺和被脅迫後,表意人依民法s93之規定,得於發現被詐欺後 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經過10年,不得撤銷 民法s92中有規定撤銷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因為善意第三人,在動產方面受s801和s948之保護;在不動產方面,則受到s759之保護,對吧! (1)那表意人所受之損失,是不是應該得依民法s184 侵權行為向為詐欺之人 請求損害賠償,或者亦可依民法179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表意人可以同時主張s184 或s179 呢?或者僅得選擇其中之一?)
(2)另外,被詐欺或者被脅迫,表意人一定要以意思表示向為詐欺或為脅迫者為撤銷?才可以使法律行為自始無效?還是表意人可以不理睬,虛偽忽嚨相對人..,即表意人雖表面上答應或簽了契約但事後發現被詐欺或脅迫中止後,但表意人不履行也沒有向對方表示撤銷,ex;逼人簽下本票...這樣可以嗎? 謝謝回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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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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