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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基礎喔~剛好我也可以復習一下!!
自治條例:地制法§25、26 由地方自治立法機關(ex.議會)所通過,交由地方自治行政機關(ex.地方政府)公布。 名稱:方自治團體名稱+自治條例 (ex.臺東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統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可訂定罰則(罰緩最高10萬可連續處罰、其他種類行政罰限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除鄉鎮市規約外。 有罰則,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無罰則,分別報中央主機關轉行政院備查、報中央主機關備查、報縣政府備查
自治規則:地制法§25、27 由地方自治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名稱: 地方自治團體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力有規定外,應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一、法律授權訂定: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委辦規則:地制法§29 地方自治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名稱: 地方自治團體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自律規則:地制法§31 地方立法機關訂定並發布,報上級政府備查。(ex.議事規則)
[ 此文章被edithaout在2011-05-18 14: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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