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1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共犯的客体错误= ="






甲知道乙跟丙要火拼,唆使丁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21 09:27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09:1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采许玉秀老师与黄荣坚老师的见解先判断"共犯后共犯"
身分上:甲丁之间->教唆帮助->二人皆为帮助犯

职是:甲对丙没有双重帮助故意->不成立帮助犯
   丁对丙->对象虽然弄错,但不失双重帮助故意及帮助特定行为

从而,印象中从犯帮助抑或教唆对象有错,仍不失其共犯身分之成立

--------->以上为乱说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1 11:11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丁并无客体错误的问题,仅是自己搞错要给谁而已,
所以丁仅是单纯的帮助犯而已,合先叙明之
二.丁的行为对甲而言,
1.帮助犯为帮犯特定人及特定罪,
2,甲对丁的行为如有预见可能性,甲应成立杀人罪帮助犯
3.教唆帮助犯,是看正犯的行为而论为帮助犯
4,所以个人以为,正犯的客体都错了,甲难谓为帮助犯,

三结论
1.甲无罪
2,丁成立杀人罪帮助犯

应该是错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1 12:01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1 09:19 发表的 共犯的客体错误= =": 到引言文


甲知道乙跟丙要火拼,唆使丁提供一把AK-47(枪)给乙,不料丁搞错对象,将枪枝拿给丙。最终火拼结果乙死亡。请问甲和丁的罪责?


丁不管帮乙或丙,结果还是一样成立271帮助犯

甲为教唆犯(通说):因教唆帮助即为帮助犯之叫唆犯,其既为教唆他人犯罪(帮助行为),自属教唆犯无疑(参韩师、蔡师)

故依题意也算是客体错误的一种,故采实务认定不影响说,丁帮助行为既遂,甲也成立叫唆帮助

甲成立271的教唆帮助犯
丁成立271帮助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1 13:49 |
kevinlc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1 09:19 发表的 共犯的客体错误= =": 到引言文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甲知道乙跟丙要火拼,唆使丁提供一把AK-47(枪)给乙,不料丁搞错对象,将枪枝拿给丙。最终火拼结果乙死亡。请问甲和丁的罪责?





刚刚在网上搜到了一篇论文(政大)节录如下:
关系:
教唆帮助犯(如下列图示) ,教唆他人对正犯为帮助之行为,即指教唆没有
帮助正犯犯意之人,使之帮助犯罪,进而对正犯之实行行为提供帮助行为351,亦
称帮助犯之教唆犯或称帮助之教唆352,或称「准从犯」353,如丙窃取物品,乙以
帮助犯罪意思,參与构成要件之行为提供行窃工具,则丙为正犯,乙为帮助犯,
如乙提供行窃工具,非出于本意,系出于甲之教唆始生帮助犯意,则甲为教唆帮
助犯。
甲     →   乙    →   丙
教唆犯    帮助犯   正犯
丙为正犯,乙为帮助犯,甲为教唆帮助犯
教唆帮助犯首要探讨是否具有可罚性,如不具可罚性,则毋庸讨論究属教唆
犯或帮助犯;反之,如具可罚性,则次要确认之问题为教唆帮助犯之行为态样系
属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而分别論以教唆犯或帮助犯。
以下从比较法及我国法分别探讨教唆帮助犯是否具有可罚性,如具可罚性,
该如何处罚?

351 大塚仁,前揭书,刑法概說(总論),页301。
352 张天权学者称教唆帮助犯为准从犯,見氏着,中华民国刑法总論,四九年八月初版,页484。
353 谢瑞智,前揭书,页291。




实务见解:
实务見解
实务认教唆帮助犯为帮助犯。暂行新刑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教唆或帮
助从犯者准从犯。」法律明文规定处罚教唆帮助犯,且論以帮助犯。最高法院二
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民刑总会决议「「教唆之帮助帮助之教唆帮助之帮助
均属犯罪之帮助行为,仍以正犯构成犯罪为成立要件。」
足以佐证394,又上述实
务見解采严格从属形式,认为帮助犯之成立系以被帮助者具有构成要件该当、违
法性、有责性为必要
,教唆帮助犯之行为态样为帮助行为之理由为何,惜未充分說明395。

395 陈子平,前揭文,正犯与共犯,页191。

职是,若丁为271之帮助即遂(即便有发生帮助错误表情 ),

甲是否亦应为相同之评价?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1 14:24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5-21 12:0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一.丁并无客体错误的问题,仅是自己搞错要给谁而已,
所以丁仅是单纯的帮助犯而已,合先叙明之
二.丁的行为对甲而言,
1.帮助犯为帮犯特定人及特定罪,
2,甲对丁的行为如有预见可能性,甲应成立杀人罪帮助犯
3.教唆帮助犯,是看正犯的行为而论为帮助犯
4,所以个人以为,正犯的客体都错了,甲难谓为帮助犯,

三结论
1.甲无罪
2,丁成立杀人罪帮助犯

应该是错的
另补充
如依教唆帮助犯为教唆犯,
那丁的行为对甲而言,应为正犯的行为,
所以丁成立杀人罪的帮助犯,
那甲应成立杀人罪之教唆帮助犯

简单的说:
1.丁之罪=要看正犯丙之罪,所以丙对丁而言,为正犯
2,甲之罪=要看丁之罪,所以丁对甲而言为正犯
3.甲对丁而言,应为教唆犯

结论
1,丁成立杀人罪之帮助犯
2,甲成立杀人罪之教唆帮助犯

哈!表情 更乱!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1 15: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6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