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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10-05-19 10:29 發表的 : 就是因為有上面那個判例... 所以現在道交條例把這個部分立法也通過了, 所以現在實務上就會『於法有據』。 此外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是5年,所以93年左右開的單,97年底不罰.. 有可能是因為已經過了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