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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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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99保成、学儒、志光司特全国模拟考-刑法四

甲3月1日提供银行存摺、印章、金融卡、密码等予诈欺集团成员乙作为诈欺工具,乙乃3月10日以电话诈欺A、B
各汇款新台币10万元至上开甲之银行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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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6 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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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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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上也只是帮助犯>"<

题目没有明讲说甲知到乙是诈骗集团阿..

(个人认为)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5-17 00:28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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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助犯论较为正确~~~
甲只是提供帐户给乙,帮助乙方便实行诈骗之行为,甲就算明知~~而论以共同正犯,有点过头了~~
最简单的共同正犯要有共同犯意、共同实行行为~~但依题示甲只是提供东西,没有犯意之犯行,如果甲亦有从中谋得利益的话,就应论以共同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17 00:50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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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帮助诈欺犯丫,甲没有参与构成要件,也没有为意图为自己所有,反正他只提供帐户做工具,诈得的钱没有分到他,而且实务上百分之九九,也都论帮助诈欺犯丫,这是标准的实务题型,参考判例看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5-17 01:42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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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要件上看,用帮助犯好像也比较恰当
题目看了很多次,看不太出来有共同正犯的要件
因为邮局宣传反诈骗海报也都是写"提供帐户予诈骗集团成员,可能成立帮助犯"
所以,就,如此这般啦~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7 08:46 |
呆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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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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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之成立于正犯之犯意确认后行为终了前
主观出于帮助故意及帮助既遂故意
而为帮助之行为
且该帮助行为与正犯之犯罪行为间
具有因果关系及帮助实益
故所谓帮处故意
及行为人认知到其帮助行将有助于正犯实施犯罪行为而提高犯罪之风险
而帮助既遂故意
则为帮助者须认是行为人之行为有既遂的可能并决意帮其实现不法构成要件
而帮助犯亦须认识正犯之行为
其与共同正犯间最大之差别乃犯罪支配地位
本题就在下认为
就算已不提供这些东西
甲仍会另外去找他人借之
较难谓其具有支配地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5-19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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