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84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我覺得支持自己的個人言論立場批評與自己對立的立場很普遍,
但是批評他人論在適度之情形仍再容許法則內;反之他人亦同!
然而,對於盧教授為何不以告知媒體更正而為提告,這是他的權利!
再者,對於死刑之廢止他對死刑抱著什麼樣的見解我不知道=.="

而且"罪"跟"刑"是兩回事,盧教授是否在刑裡將死刑去除,而留
下其他刑罰,而在他人入罪適用刑罰無死刑之適用~就像不能原諒殺
人犯但不得科與死刑~~
---------->以上一切都是推測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7 07:52 |
凡思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是覺得盧教授把犯罪預防的觀點上綱上線到犯罪客觀歸責(犯罪成因)上去,

邏輯推理上本來就匪夷所思的粗糙,

要不要犯罪是操之在罪犯手上,
而犯罪預防對民眾而言是要提醒人民注意,而非怪罪人民的疏忽,

正常家庭的父母誰不把孩子當寶,有時間的話,會不關心小孩嗎?
還怪罪對方父母疏忽,簡直是在被害人家屬傷口上灑鹽,


另外吐嘈一下,廢死在民間犯罪預防上比起死刑而言是先天弱勢,
它的優勢是在官方草菅人命上,

盧教授在這個部分糾纏,簡直是自己挖坑自己跳。 表情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5-19 23:40 |
cmti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難道半夜不睡覺的人就活該被強暴?? 表情
太誇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0 13:55 |
totobea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說我勸大家別做好人了,做好人都沒什麼人權,做罪犯就不一樣了...真是處處有人權.
大家瞧一瞧廢死聯盟所要保護的是哪些人....



陳金火:台中縣女保險員分屍案主嫌,機車行老闆劫財劫色
    並以凌遲手法分屍後烹炸其肉片食用

廣德強:台中縣女保險員分屍案共犯,機車行學徒,參與強姦女保險員後
    夥同老闆以凌遲手法分屍

王國華:網路惡狼,連續強盜、性侵害9位男女網友,並殺害其中1女
    曾多次以三字經辱罵法官

戴德穎:不滿女友與其分手,亂刀砍死女友父親並重傷母親,法官審理時
    仍揚言要繼續追殺女友

張慰龍:擄走好友的7歲女兒勒贖30萬,取得贖款後即將女童勒死後
    還假意頻向女童母親表達關心

劉榮三:強姦1名檳榔西施後,活生生的用火燒其下體和臉部
    再用鐵鎚把其打到腦漿外溢再焚屍

呂文昇:台中老夫婦命案共犯,因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
    以兇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

王柏英:汐止殺警奪槍案,因計畫搶銀行與其兄王柏忠(無期徒刑)
    共同砍殺巡邏員警致1死1重傷

林金德:因女友另結新歡,至其家中潑汽油縱火,造成3人當場被大火燒死

王鴻偉:追女遭拒而由愛生恨,在其上學途中以車撞倒後
    拿刀砍殺176刀致死,脖子幾遭砍斷

陳文魁:率小弟持槍衝入里長服務處,開槍掃射造成2死3重傷
    逃亡時又綁架1名台南縣聞人勒贖

張文蔚:綁架並殺害當時年僅16歲台中縣沙鹿國中學生
    具前科的張文蔚,假釋出獄後犯下此案

柯世銘:南化雙屍案,因桃花木價格問題殺死友人

唐霖億:殺害小學同學母親,殺人後用手機再度勒贖對方家人,並恐嚇要殺對方全家

施智元:受僱之黑道職業殺手,將欲殺害對象槍殺後,還朝向其旁邊之友人繼續開槍
    造成2死1傷

管鍾演:身背7條人命,同夥2人均已伏法,但因其涉案太多調查多年後
    因不執行死刑得已苟活

王志煌:進行毒品交易後,槍殺與其交易之2人
    並將毒品及販毒款300萬元皆奪走後逃逸

黃賢正:曾犯殺妻案,假釋出獄後,又連續殺害債主及女友
    法官審理時,嫌犯還揚言要繼續殺人

王秀昉:因吵架以棍棒毆打鄰居女性,且不顧三歲稚女在旁央求
    反而將母女二人都毆打致死

莊天祝:甫出獄即於高雄以老婦為目標,連續強盜劫財
    遇反抗即持鎯頭猛擊被害人,共殺害4人

曾思儒:金山高中教師,潛入女同事住處行竊失風
    將其反綁虐殺30分鐘致死,女老師死狀極慘

鄭性澤:於豐原市十三姨KTV鬧事,持槍朝前往處理之警員頭、胸部
    近距離射擊3槍致死

洪明聰:鶯歌縱火案,嫌犯因經常毆妻,遭妻舅毆打
    竟持汽油至妻之娘家縱火,造成4死5傷

楊書帆:因分手先砍傷女友,又在傷害案偵查期間持刀至長庚醫院地下街
    當眾割斷女友喉嚨致死

鄭文通:酒後持刀刺死自己的妻子和兒子,並一再抵抗警方及消防人員之搶救

吳慶陸:台中老夫婦命案主嫌,因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
    以兇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

鄭武松:闖入屏東某紡織工廠內,持利刃砍死自己的前妻

    並波及現場工頭一併無辜賠上性命

王俊欽:假釋後缺錢花用,連續搶劫計程車,強盜性侵害女運將多人,並殺害棄屍1人

劉華崑:台南新化母子命案,闖入被害人住處劫財,勒頸掩鼻將母親窒息而死後
    再吊死其6歲兒子

張胞輝:91年間殺害同居女友,92年2月又潛入台東某民宅,強盜劫財再殺死2人

連佐銘:預謀灌醉其國中同學後先殺害棄屍,再向被害人家中勒索一百萬美元

戴文慶:79年因殺人被判無期徒刑,91年返家探親時
    又連續強姦二名女計程車司機,並殺害1人

蕭新財:攜槍尋仇途中遇大園分局路檢,持槍射殺盤檢警員造成1死1重傷

方金義:因連續強盜強姦多名舞女被判無期徒刑
    假釋出獄後再強盜強姦1名舞女並殺害支解棄屍

黃春棋:擄人勒贖主嫌,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
    再勒贖7仟萬元

陳憶隆: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
    再勒贖7仟萬元

徐自強: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
    再勒贖7仟萬元

鍾樹德:因債務糾紛而持汽油闖入桃園佳育補習班內縱火,造成師生3死18傷慘劇

張人堡:涉及士林箱屍命案(殺死同居女友)、嘉義殺害母親同居人案
    及新竹83歲老婦強盜姦殺案

張嘉瑤:高雄女講師命案,嫌犯因缺錢花用侵入女友前室友住處
    強盜並強姦被害人後虐殺致死

廖敏貴:謀殺女友前公婆奪取家產

劉炎國:強盜殺警案並同時殺死1婦人

沈鴻霖:20年前姦殺彰化芳苑2女工,其2同夥皆已伏法

洪晨耀:財物糾紛殺害3人,該人物名言:我就是不爽才殺人!!
    逃亡期間「睡得很安穩,身體也變好了!」

以上資料摘自
http://blog.yam.com/kiss...e/26635026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香港 | Posted:2010-05-20 14:0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提告跟打壓是兩回事,如果他濫用職權打壓不同言論,就的確值得非議,可是他只是提告,他又不是法官,不能因為他是法學教授就認為他提告,被告者就一定真的有罪啊,法學教授也有犯錯的時候,大法官都有犯錯的時候,王澤鑑老師都有自承錯誤的時候.....

提告很簡單的啊,不爽就可以提告,檢察官起不起訴、法官判不判罪则是另一回事,況且提告後還可以撤回、和解...........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2 05:38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0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