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见解是老师的答覆。
个人对于「甲对翻译错误有预见可能性」的说法没有太大意见,
然而并不认同因为有预见,所以就该负责。
盖因教唆犯之成立需有教唆故意。
故意之成立需有「知」─ 也就是知道犯罪事实,及「欲」─ 希望结果发生或结果发生不违背本意。
本题中,甲对于翻译错误有预见可能性,说明了甲对于犯罪事实具有「知」的部分,但并代表甲对犯罪结果具有「欲」。故不能甲对乙翻译错误造成丙犯其他之罪具预见可能性,就认定甲具有教唆故意。
其实,大家不觉得有预见就要负责,很像是实务对于加重结果犯的论述。
然而加重结果犯是基本犯罪故意+ 加重结果能预见 (实务)
拿到学界来,就是「故意 +
过失」
无论是学界或实务,都不可能是「故意 +
故意」
得证,单评「有预见」是不能成立故意的!
另外,老师认为乙成立帮助犯
(也是实务的意见)。个人是认为应成立教唆犯才是
(同许玉秀老师的意见;当然这点各有各支持的看法,小弟并无什么意见)然而,将教唆故意套在乙身上,翻译错误,亦不能认定乙具有教唆重伤的故意!
当然,也无法认定乙具有帮助重伤之故意。
以上,讲得有点乱,希望有大大懂小弟在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