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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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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这样有无违反比例原则?
甲欠乙新台币500块,甲名下仅有一栋价值5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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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02:18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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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问好怪喔,就小的粗浅的认识,比例原则不是仅在于就公法相关之事项,才会有此一原则之适用与问题。


不过,请看一下司法院的这个网页: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五百块的强执,无实益,顶多只有爽而已。(某甲的豪宅不见了);另执行上,纵理论可行,但是应该会有英勇人士掏出棒球队一组来协助吧(不然就太劳民伤财了)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5-03 10:16 |
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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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但在此只讨论以法律理论的观点来看合不合理与可不可行而已,不讨论什么爽不爽跟什么球棒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13:10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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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适当性原则:
   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本题甲欠乙500元,乙经过三催四讨终究还是不还,乙只好采取民事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求偿,合于适当性原则.............ν


第二:必要性原则: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本题甲欠乙500元,为请求甲债务不履行之返还借款,可透过查封、拍卖、限制出境或申请拘提管收等手段,迫使清偿债务,如今选择以拍卖不动产方式还反500元,恐对当事人的权益损 害非最小,所以不合必要性原则................×


第三:衡量性原则:............................................×





不知道对不对,刚学行政法的菜鸟~有错请纠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5-03 15:52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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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P105 于 2010-05-03 13: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谢谢!但在此只讨论以法律理论的观点来看合不合理与可不可行而已,不讨论什么爽不爽跟什么球棒的问题。

可以请大大说说你的看法吗?

我觉得我在宪法或行政法看到这种题目一定会写到开花......表情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5-04 00:03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03 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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