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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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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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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文意解释
请问前辈
1.民法第338条 禁止扣押之债,其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这里的禁止扣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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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4-21 17:53 |
sikad716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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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第338条 禁止扣押之债,其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所谓禁止扣押之债,如强制执行法第122条规定,债务人对于
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为强制执行。简言之,基本食宿费用、孩童上学费用等
2.民法第426条之2 出卖人未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人而为所有权之移转登记者,
不得对抗优先承买人。
该条所称之优先承买人,乃指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而言。
如:甲将土地出租于乙,契约成立后乙于该土地盖大厦,嗣甲将该土地出卖于丙并
移转登记。 承租人乙为上述所指优先承买人,出卖人甲未以书面通知乙,而为土地
所有权之移转登记于丙, 不得对 抗优先承买人乙。亦即乙得按第426条之2第1项规
定,依该买卖契约所订价金,优先购得 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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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4-21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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