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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与聘雇人员关系--公法之行政契约 2.行政机关与临时约聘工作人员关系--私法之契约
Q: 二者有何差异?与聘雇人员关系为什么不是私法呢?
网路上资料: 三、目前行政机关约聘雇人员中,约聘人员有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依据,其所受保障原则上 与一般公务员相同,则以该等人员属于公法上职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尚称合理。
至于约雇人员,系依行政院所订「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进用,行政法院一向认为其属私法上雇佣契约关系,不受理相关案件,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又认定该等人员不适用公务人员保障法,约雇人员如与行政机关间产生纠纷,无从循公法途径解, 则目前将以约雇人员进用之公有路边停车场收费员纳入劳动基准法适用范围,法制上尚无不合,且符合保障经济弱势者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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