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16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chi197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恐吓取财或恐吓得利?
甲开车不小心撞死乙妻丙,嗣后乙不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4-15 16:43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成立恐吓取财罪
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以恐吓使"本人之物交付"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10-04-15 20:3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5 19:4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选无罪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5 20:27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无罪,颇有道理... 表情
仅为妻子殡葬费,精神慰抚金之问题,迫甲签本票
有无不法所有意图,似乎值得商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5 20:36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手段.目的不合法
应为恐吓取财罪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15 21:1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nchi1975 于 2010-04-15 16:43 发表的 恐吓取财或恐吓得利?: 到引言文
甲开车不小心撞死乙妻丙,嗣后乙不但未报警,还以将到警局告甲,威胁甲签下一百万本票。
乙应该成立恐吓取财或恐吓得利?


这让我想到以前我朋友,跟学长谈判被揍;
但是他并没有还手,就站在那一直挨打。
事后去验伤,威胁学长:$$或吃官司。
最后是以6位数成交。

这样,有罪吗?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5 21:28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开车不小心撞死乙妻丙,嗣后乙不但未报警,还以将到警局告甲,威胁甲签下一百万本票。
乙应该成立恐吓取财或恐吓得利?

构成要件该当
于违法性部分,行为人威胁报警是合法手段,签下一百万本票给乙之目的为何不清楚?系丧葬费或慰抚金抑或纯粹恐吓取财,题目未加详示,
惟通说认为手段与目的间系两回事,若无内在关联性就算手段目的皆合法,依然具有违法性,故本题应视乙威胁甲签下一百万本票之目的为何判断之.
如果是丧葬费(民192;194),因甲撞死乙妻丙,乙胁威报警与请求丧葬费用间有内在关联性,乙不成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6 21:49 |
anchi197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先不讨论手段与目的的问题
我要问的是 在构成要件上
乙威胁甲签下本票,应是取财或得利?
「本票」自身的价值没有少,可以说甲并无交付财物
但是因为签下本票,自身的整体财产有减少
这样算是"本人之物交付"?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4-21 10:37 |
chengdawei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本罪与强制罪(304)都是开放性构成要件
   所以一定要讨论手段与目的间之可非难性(关联性.轻微性.利益衡量等)
2.就手段而言
   以恐吓方式为之 应为法所不许
3.就目的是否合法
   题意不明
  (1)若系为自己利益
            则为不法
            因为具备关联性
            则成立本罪
  (2)若系为殡葬费
            则为法所允之利益
            因为欠缺关联性
            则不成立本罪
以上是小弟看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4 23:1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4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