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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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事實問題 關鍵在於甲乙之買賣無法取信於政府機關,被認為無買賣關係. 所以,不是法律條文上的問題. 是出現在認事的問題上,不是在用法.故建議,將來買車時,一定要辦過戶,或不能辦過戶,也要公證一下契約.當然資金流程也要交代一下.(何時付款,最好有收據,不然用匯款單) 如同,被捉到持有毒品,警問有無施用?百分百回答:沒有.警怎會信?只好驗尿.沒有驗出才是沒有.若驗有,到檢察官時說:沒有施用.只是其他人吸的,被燻到一點.那就只好進入通常程序判刑.如果在檢察官前,看到尿檢,有就認了,則簡易處刑,不會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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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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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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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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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用強執, 因為你根本沒有執行名義 ...... 所以是要國稅局的完稅證明,而依國稅局的規定(應有告知?) 拋棄繼承時,是否時效已過,債權人無法請求了,形成你占有此事+有買賣此物 .... 所以行政歸行政,民法歸民法,你的車還是你的,但登記是別人的.(好處是紅單找不到你)(也稅不到你),但你合法有理,可以占有下去. 國庫要來找車,得花點理由.(看國庫用合理由來說?)車子是他的,至少國庫要打官司,之後才有可能強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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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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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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