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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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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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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問題
人民信賴授益之違法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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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10-04-04 20:29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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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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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信賴授益之違法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撤銷,係基於何種法理?
a.法安定性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
d.公益原則
答案:a ??? 為何不能使用 c.比例原則
個人見解:此法條出自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內容,原為「信賴保護原則」,而其上位的原則為「法安定原則」!
而比例原則乃為憲法體系下之「基本權利限制之合憲性」原則下之「實質審查」!與行政法之法安定原則其位階不同!
若要詳細了解,除非熟讀大法官釋字之分類,否則只能硬記!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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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10-04-04 23:48 |
jacksay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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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1.裁判字號: 94年度訴字第1061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處分無效,係指行政處分具有一定之瑕疵而自始確定不發生效力
之謂。至於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我國行政程序法仿德國立法例,採取所
謂「明顯重大理論」,亦即行政處分如有明顯而重大之瑕疵時,即構成無
效。是對於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設有規定,
該條第 1 款至第 6 款為無效原因例示規定,第 7 款則為無效原因之
概括規定。又行政處分具有明顯瑕疵者,在學理上依明顯瑕疵理論被認為
是無效的處分。此因認為行政處分為國家意志力之表現與私人之法律行為
略有不同,違法行政處分不應如民事之法律行為一律歸為無效,而是原則
上有效,僅在重大明顯瑕疵之情形下,認定其為無效。此一行政法理論為
了維護法安定性,國家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以及國家權威,傾向於減縮無
效行政處分的範圍,使違法行政處分不致如違法的私法行為一般,罹於無
效,而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乃將明顯瑕疵理論加以法定化(林騰鷂著行
政法總論,頁 437 參照)。再以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
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
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
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換言之,該瑕疵須「在某
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
、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
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只是得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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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4-06 20:47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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