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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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甲诈欺a车所有权人乙贱价出售a车,甲之法定代理人明知甲诈欺相对人,仍承认该买卖契约 甲之法定代理人之承认效力如何 ? 一.甲乙契约是否成立 甲施诈术使乙贱售A车,因乙是否得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不同解释 1.乙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a.按民法七十九条之规定,甲乙订立之契约须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认始生效力,依题意甲之法定代理人为事后之承认,盖承认者为准法律行为,由法律赋予一定效果之意思通知,其承认之通知到达相对人即生承认之效果,而使甲乙之买卖契约发生效力. b.乙得否抗辩? ->民法第92条有谓,因被诈欺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乙受甲之诈欺,于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认而生契约效力时,得依法撤销之. ->依民法148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诈欺行为乃行为人施诈术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系损害他人权益之行为,甲之代理人明知甲为施诈术使乙贱售A车,而仍为承认之意思通知,恐有违权利滥用之禁止,乙自得主张承认无效.
2.乙不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甲使诈术使其相信其有行为能力 a.按民法83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为有效,其立法意旨乃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此智能及恶性,显不须予以保障,故使其为所之诈欺行为为有效,而后果由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行负责,故甲乙买卖契约当然有效.惟乙仍得依民法第92条,向甲撤销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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