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簽訂買賣契約履約地為台北巿,約定第一審合意管轄為台中地方法院.甲將債權讓與丙,嗣因丙與乙發生契約履約爭議,丙主張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是否有理由?
2、甲車在台北巿民權路口撞乙遊覽車,車上乘客X1至X30等(分住在台北縣、桃園縣)30人受傷,共同起訴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問何法院有管轄權?可否合意管轄?
3、甲為外國人和乙本國人(住所在台北巿)就契約合意由美國紐約州法院管轄,唯甲在我國法院起訴乙,是否合法?
4、甲1至甲3,三人住在不同縣巿,而乙1至乙3則共有一塊土地,丙因為甲1等3人仲介及買賣乙1等3人的土地發生糾紛,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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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僅債權讓與,管轄沒有。
2、共同訴訟有共同特別管轄地,是否得再合意管轄?
3、合意管轄是排他?
4、乙1及乙3是共同訴訟有共同管轄地,而甲1至甲3或為普通合併(沒有同一管轄地),合起來,管轄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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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