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7 22:13 發表的 :
實務多採相當因果關係,十之八九會進入違法性審查。
學說採客觀歸責理論,只是製造或提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依學說見解,降低風險不算在其內。
如此依來,緊急避難是否也可以用降低風險解決掉?!
例如:甲看見乙快被車撞到,推乙一把致乙受傷。
甲之行為應算是降低風險,所以構成要件不該當?!
那阻卻違法的承諾何嘗不也是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糟糕.......去看上榜的人的筆記,看的有點頭暈
好顯沒跑去買黃榮堅教授的書,不然真的會瘋掉
看來又必要把「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做一個深度的釐清
各位大大如有見解也可以提出來,感激不盡
--------------補充--------------
還是照原本的觀念寫好了,不然會亂掉
我會採用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因為這是法定之阻卻違法事由,對於承諾會優先適用!
然而於現行醫師在手術上適用承諾時,就是"開刀同意書",但是來不及之下也可以
用"推撤之承諾"或醫師法之下又有依法令之行為來阻卻違法性~~
再者客觀歸責理論,依管見認為所涵蓋之範圍犯罪三階論之第一.二階,就因為一句
話不法事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且用二階論去做統一配套看看(德國刑法三階論跟二
階論適用幾乎是五五撥),用二階論加上適用客觀歸責理論,第一階(不法構成要件
+容許構成要件)全在客觀歸責理論之審查範圍~~~
當然國內也有學說排斥2階論,因為他不注重違法性,所以有一句話:正當防衛打死
人跟殺蚊子評價再2就論之第一階,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