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verlly 於 2010-03-13 10:06 發表的 :
另解是黃榮堅老師的解法
他處理打擊錯誤之方式與客體錯誤相同
區分成等價跟不等價
所以本題是等價打擊錯誤
他的結論會是毀損既遂
有興趣可參考老師的刑罰極限一書
老師的理由是
刑分的構成要件並未對被害客體特定化
故甲主觀上想毀損他人之玻璃
客觀上亦透過其行為毀損了他人之玻璃
即應論以既遂
因為刑法禁止的是法益侵害之行為及其結果
至於被害客體歸屬何人所有
在法律評價上並無意義
但林山田老師批評黃榮堅老師之見解是把行為人之故意視為擇一故意而有所不當
此論述乃重於構成要件的客觀不法,即Jakobs(黃榮堅之師)所倡:構成要件實現之意義乃行為人所認識之風險實現(欲破之窗未破,卻破他人之窗,惟窗為窗,窗已破),故行為人所認識之構成要件實現。惟儘管謂什麼樣的風險不重要或謂構成要件未為特定化要求,但其仍需要行為人對該構成要件之可能實現有「認識」。換言之,除了客觀判斷外,還須要做主觀構成要件的判斷。『受不法評價的,的確是表現於外之人之所為,而非人所思,但人之所為之所以能成為不法評價的對象,是因為它把人之所思表現出來,人之所為之媒介,把人之所思的非價色彩媒介出來。人之所為正是被人之所思支配而侵害法益的。』【許玉秀,走出主觀與客觀的迷思(收綠於主觀與客觀之間),1997,頁43。】
回到這題,採較新的對於打擊錯誤的分類(Puppe)之一例檢驗之,假設該分屬不同人所有之窗,其為鄰接,而甲對該數個窗係為鄰接是有認識的並且為該破窗行為之時,其視線顯無阻礙,那麼對於甲之破窗行為,應肯認其於其鄰接之數窗(乙、丙之窗)均具有毀壞之間接故意,倘確生毀壞之結果,即應成立既遂。
又,由於甲之行為於時間與空間之連結緊密,故可肯認甲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毀損乙之窗之直接故意、毀損丙之窗之間接故意)而啟動了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此複合因果流程包括著手實行毀損行為而毀壞乙之窗而未遂以及著手實行毀損行為毀壞丙之窗既遂,此二因果流程之間具有結果原因之關係,因此,為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論毀損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