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0-02-23 21:14 发表的 不罚前行为?想像竞合?:
小女今天做了一题练习题:
甲拟杀乙,将乙强架至车上载往山中一栋空屋,以绳索将其捆绑,正持利刃刺中肩膀一刀时,
丙适时路过听闻乙的惨叫而赶往。因乙与丙有过节,丙遂利用机会杀了乙。问甲、丙应否负何刑责?
这题老师的拟答是以不罚前行为带过甲的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不过小女最后是以想像竞合去解甲的行为,不知道这样的解法可以吗?
只是想听看看大大们会怎么
这题前面许多人都有解答
小弟个人意见如下:(针对甲言)
首先开版版主的老师解答以不罚前行为去解,表示其认同甲所为为数行为。(320一、271二)
版主以想像竞合,首先你必须可在内容撰述上将甲(拟杀、绑架、刺一刀)等评价为一行为, 那就是以概括之杀人犯意(有学者这样的见解)。
数行为才有不罚前后行为、数罪并罚,结果同。只在于你论述结论(竞合)部分的内容,看你怎么写。
若以想像竞合一行为去论,那就论述重检在于你的结论(竞合)部分,要去撰述甲以拟杀乙之犯意,
以下摘自JHROC所撰:行为人一个意思决定而启动的复合因果流程,则以想像竞合处理之。如,甲系基于「将乙强架之山中之空屋后杀之」这样的一个意思决定,而开启了复合的因果流程,即【强架乙(单一因果流程)、缚捆乙(单一因果流程)、杀死乙(单一因果流程)=复合因果流程】,如此的一个复合因果流程,即为一行为。将此复合因果流程论为一行为,实质上即为将所谓自然的、社会的、经验上的一行为以具体之方式(复合因果流程)表现之。) ,
此题小弟本以为可为行为单数,但后来发现不行。所以只能以行为复数去论述。个人觉得
论述过程重要,
字写的漂亮更重要(有心情看一下内容),阅卷老师不是排除异己的人非常重要(应该没这么极端的人)。应该都有不错的分数。
以上小弟个人观点,对错不知,如有错误请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