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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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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0-02-23 21:14 发表的 不罚前行为?想像竞合?: 到引言文
小女今天做了一题练习题:
甲拟杀乙,将乙强架至车上载往山中一栋空屋,以绳索将其捆绑,正持利刃刺中肩膀一刀时,
丙适时路过听闻乙的惨叫而赶往。因乙与丙有过节,丙遂利用机会杀了乙。问甲、丙应否负何刑责?

这题老师的拟答是以不罚前行为带过甲的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不过小女最后是以想像竞合去解甲的行为,不知道这样的解法可以吗?
只是想听看看大大们会怎么表情


不罚前后行为,应为为了主要犯意而事前或事后『必然』会触犯的罪名,例如偷车去卖(窃盗罪+普通赃物罪)
但是此题是先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事后再以杀人犯意要杀人,我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现象,甲大可以选择直接在山下干掉乙。
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在『山下』就已经既遂了,所以事后再杀人未遂,两者应该数罪并罚为宜。

PS.其实刑法某些状况是各种见解都有,答案不一样很正常,详情请看未遂犯(贼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6 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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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6 19: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罚前后行为,应为为了主要犯意而事前或事后『必然』会触犯的罪名,例如偷车去卖(窃盗罪+普通赃物罪)
但是此题是先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事后再以杀人犯意要杀人,我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现象,甲大可以选择直接在山下干掉乙。
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在『山下』就已经既遂了,所以事后再杀人未遂,两者应该数罪并罚为宜。

PS.其实刑法某些状况是各种见解都有,答案不一样很正常,详情请看未遂犯(贼笑)。

必然 = 100%

偷车去卖,
偷车一定要卖吗?
偷车可以送给朋友开,可以留着自己开,还可以把它解体组装成大黄蜂 。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6 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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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26 20: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必然 = 100%

偷车去卖,
偷车一定要卖吗?
偷车可以送给朋友开,可以留着自己开,还可以把它解体组装成大黄蜂 。表情


可以阿,那些也是必然阿,既然偷窃成功,你对该物本来就有处分权,至于怎么处分是看个案
再举一个例,某车主掉落钥匙,窃贼捡到车钥匙,等到车主离去便把车开走。(侵占+窃盗) ←不罚前行为
你也可以说他侵占完拿钥匙去戳某A的屁眼,只是我的必然你可能误解了,不是对于个案的必然,而是对于主观意识的必然。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2-26 20:58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6 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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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6 20: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阿,那些也是必然阿,既然偷窃成功,你对该物本来就有处分权,至于怎么处分是看个案
再举一个例,某车主掉落钥匙,窃贼捡到车钥匙,等到车主离去便把车开走。(侵占+窃盗) ←不罚前行为
你也可以说他侵占完拿钥匙去戳某A的屁眼,只是我的必然你可能误解了,不是对于个案的必然,而是对于主观意识的必然。


哈哈......的确,我好像真的误解了。
熊熊想起以前上周师的课,好像也强调「必然」二字。

感谢大大解惑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6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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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0-02-23 21:14 发表的 不罚前行为?想像竞合?: 到引言文
小女今天做了一题练习题:
甲拟杀乙,将乙强架至车上载往山中一栋空屋,以绳索将其捆绑,正持利刃刺中肩膀一刀时,
丙适时路过听闻乙的惨叫而赶往。因乙与丙有过节,丙遂利用机会杀了乙。问甲、丙应否负何刑责?

这题老师的拟答是以不罚前行为带过甲的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不过小女最后是以想像竞合去解甲的行为,不知道这样的解法可以吗?
只是想听看看大大们会怎么表情


这题前面许多人都有解答
小弟个人意见如下:(针对甲言)
首先开版版主的老师解答以不罚前行为去解,表示其认同甲所为为数行为。(320一、271二)
版主以想像竞合,首先你必须可在内容撰述上将甲(拟杀、绑架、刺一刀)等评价为一行为, 那就是以概括之杀人犯意(有学者这样的见解)。
数行为才有不罚前后行为、数罪并罚,结果同。只在于你论述结论(竞合)部分的内容,看你怎么写。
若以想像竞合一行为去论,那就论述重检在于你的结论(竞合)部分,要去撰述甲以拟杀乙之犯意,以下摘自JHROC所撰:行为人一个意思决定而启动的复合因果流程,则以想像竞合处理之。如,甲系基于「将乙强架之山中之空屋后杀之」这样的一个意思决定,而开启了复合的因果流程,即【强架乙(单一因果流程)、缚捆乙(单一因果流程)、杀死乙(单一因果流程)=复合因果流程】,如此的一个复合因果流程,即为一行为。将此复合因果流程论为一行为,实质上即为将所谓自然的、社会的、经验上的一行为以具体之方式(复合因果流程)表现之。)此题小弟本以为可为行为单数,但后来发现不行。所以只能以行为复数去论述。
个人觉得论述过程重要字写的漂亮更重要(有心情看一下内容),阅卷老师不是排除异己的人非常重要(应该没这么极端的人)。应该都有不错的分数。

以上小弟个人观点,对错不知,如有错误请告知,谢谢。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0-02-28 15:28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2-26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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