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大 实在令人佩服
每天都提供数量颇钜之议题供大家讨论
小弟时间有限 仅于空闲时稍微表达个人浅见
既为讨论 柏大不妨先试述己见
甚至直接表明争点 与大家共同讨论 柏大说的是...受教了请大家多多踊跃表达看法....---------------------------------------------------------------
小弟才疏学浅 仅就此议题补充以下几点说明
一.性别变更实务作法
目前户政机关 受理性别变更登记之认定要件(
内授中户字09700662403号)
1、申请女变男之变性者:
须持经二位棈神科专科医师评估鉴定之诊断书及合格医疗机构开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宫、卵巢之手术完成诊断书。
1、申请男变女之变性者:
须持经二位棈神科专科医师评估鉴定之诊断书及合格医疗机构开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阴茎及睾丸之手术完成诊断书。
原先认定基准尚需完成性器官重建已删除
就此点 有
学者表示:
"
政府终于真正尊重性别自主权,懂得用「心理性别」而非「生理性别」看待性别,「这是政府性别概念的一大进步!」" 但说穿了 不也是要求以手术去除原有之性别特征吗? 若真贯彻心理性别之主张 有无进行手术与其身体性征有何干系?
对于性别概念仍摆脱不了男女之分 男女有别 而其所谓的男女之分则联结人体构造之差异
对于性别认同障碍 跨性别者 (...如同此类)而言 如何用二分法的框框去套用 (咦...偏离法律讨论层次)
二.大法官关于性别认同之论述
林锡尧 陈敏 陈春生大法官 于
释字第六六六号解释协同意见书(pp5-6) 有如下论述
"...(前略) 学者Silberkuhl也指出,个人得决定性关系及其性伴侣,原则上亦得由自己决定个人是否以及在如何范围、以何种目的接受第三人之影响 ;
个人性自主权包含本身性别认同及其性倾向之发现与认识(das Finden und Erkennen der eigenen geschlechtlichen Identität sowie der eigenen sexuellen Orientierung),
此乃属于人格最私密之范围,仅能在特别之公共利益存在时始得被限制之 。" 另外 提供与此相关之期刊论文
1、期刊部份
1) 变性人大法官 月旦法学教室 张永明 200901
2) 变性人之医疗、法律与伦理分析 台湾法学杂志 蔡秀男 20081215
3) 德国变性人之医疗、法律与伦理分析 台湾法学杂志 张永明 20081215
2、硕士论文
1) 张宏诚 同性恋者权利平等保障之宪法基础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 88年硕士论文 另同作者 于2002.08.24中国时报刊载
变性人的基本人权 以上
小弟告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