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大 實在令人佩服
每天都提供數量頗鉅之議題供大家討論
小弟時間有限 僅於空閒時稍微表達個人淺見
既為討論 柏大不妨先試述己見
甚至直接表明爭點 與大家共同討論 柏大說的是...受教了請大家多多踴躍表達看法....---------------------------------------------------------------
小弟才疏學淺 僅就此議題補充以下幾點說明
一.性別變更實務作法
目前戶政機關 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
內授中戶字09700662403號)
1、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
須持經二位棈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1、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
須持經二位棈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原先認定基準尚需完成性器官重建已刪除
就此點 有
學者表示:
"
政府終於真正尊重性別自主權,懂得用「心理性別」而非「生理性別」看待性別,「這是政府性別概念的一大進步!」" 但說穿了 不也是要求以手術去除原有之性別特徵嗎? 若真貫徹心理性別之主張 有無進行手術與其身體性徵有何干係?
對於性別概念仍擺脫不了男女之分 男女有別 而其所謂的男女之分則聯結人體構造之差異
對於性別認同障礙 跨性別者 (...如同此類)而言 如何用二分法的框框去套用 (咦...偏離法律討論層次)
二.大法官關於性別認同之論述
林錫堯 陳敏 陳春生大法官 於
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協同意見書(pp5-6) 有如下論述
"...(前略) 學者Silberkuhl也指出,個人得決定性關係及其性伴侶,原則上亦得由自己決定個人是否以及在如何範圍、以何種目的接受第三人之影響 ;
個人性自主權包含本身性別認同及其性傾向之發現與認識(das Finden und Erkennen der eigenen geschlechtlichen Identität sowie der eigenen sexuellen Orientierung),
此乃屬於人格最私密之範圍,僅能在特別之公共利益存在時始得被限制之 。" 另外 提供與此相關之期刊論文
1、期刊部份
1) 變性人大法官 月旦法學教室 張永明 200901
2) 變性人之醫療、法律與倫理分析 台灣法學雜誌 蔡秀男 20081215
3) 德國變性人之醫療、法律與倫理分析 台灣法學雜誌 張永明 20081215
2、碩士論文
1) 張宏誠 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88年碩士論文 另同作者 於2002.08.24中國時報刊載
變性人的基本人權 以上
小弟告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