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7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憲法練習性別選擇?
憲法:性別選擇權?
1甲出生時,同時具有雙性特徵,父母重男輕女,登記為男生.以男孩方式教育,唯甲18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2 12:19 |
Testif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22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柏大 實在令人佩服
每天都提供數量頗鉅之議題供大家討論
小弟時間有限 僅於空閒時稍微表達個人淺見
既為討論 柏大不妨先試述己見
甚至直接表明爭點 與大家共同討論
 
柏大說的是...受教了
請大家多多踴躍表達看法....
---------------------------------------------------------------
小弟才疏學淺 僅就此議題補充以下幾點說明

一.性別變更實務作法
目前戶政機關 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內授中戶字09700662403)
1、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
須持經二位棈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1、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
須持經二位棈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原先認定基準尚需完成性器官重建已刪除
就此點 有學者表示:
"政府終於真正尊重性別自主權,懂得用「心理性別」而非「生理性別」看待性別,「這是政府性別概念的一大進步!」"

但說穿了 不也是要求以手術去除原有之性別特徵嗎? 若真貫徹心理性別之主張 有無進行手術與其身體性徵有何干係?
對於性別概念仍擺脫不了男女之分 男女有別  而其所謂的男女之分則聯結人體構造之差異
對於性別認同障礙 跨性別者 (...如同此類)而言 如何用二分法的框框去套用  (咦...偏離法律討論層次)

二.大法官關於性別認同之論述
林錫堯  陳敏  陳春生大法官 於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協同意見書(pp5-6) 有如下論述
"...(前略) 學者Silberkuhl也指出,個人得決定性關係及其性伴侶,原則上亦得由自己決定個人是否以及在如何範圍、以何種目的接受第三人之影響 ;個人性自主權包含本身性別認同及其性傾向之發現與認識(das Finden und Erkennen der eigenen geschlechtlichen Identität sowie der eigenen sexuellen Orientierung),此乃屬於人格最私密之範圍,僅能在特別之公共利益存在時始得被限制之 。"

另外 提供與此相關之期刊論文

1、期刊部份
1)  變性人大法官                                          月旦法學教室  張永明  200901   
2)  變性人之醫療、法律與倫理分析          台灣法學雜誌  蔡秀男  20081215  
3)  德國變性人之醫療、法律與倫理分析  台灣法學雜誌  張永明  20081215   
2、碩士論文
1) 張宏誠 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88年碩士論文
另同作者 於2002.08.24中國時報刊載 變性人的基本人權
                                                 
             以上            
                                                                                                                                      小弟告退


[ 此文章被Testify在2010-02-23 19:5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法律 如同行旅 必須為明日作準備
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   (Justice Cardozo)


高普考倒數計時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2 21:2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是在練考題:可能爭點
性別決定權
1那種基本權利:22條(為有人格發展的重要),故採嚴格審查標準.(引釋666,性自主權的理由來推論)
社會秩序和公益?(變性人或同志,的家庭權,生存權,傳宗接代功能,有無影響......統計上,少數人,且非病而為性傾向,故不影嚮)
但若用善良風俗的目光,則.....
2決定要件:
2.11,客體:性特徵(案一)
2.2,主觀:心理(案二,案三)(案一)
3誰的基本權:
父母:
或自身:基本權利的權利能力.
4法律能規定嗎:
目的:????生理符合?(心理符合,常OK)(重大迫切重大公益)
手段:變性,要求心理之外,也要生理符合?但不知是符合到那種程度?(性外觀,或性功能或生殖功能?)
如此要求,有無侵害身體權(C22+C15)
>沒有密切聯接關係
故內政部規定(法律),違憲.(前開的要點??)C23形式不過. 

(當然可採用:民法的最原始的傳宗接代及身分權來看這件事)(民法的家庭權,親子權,等等是先於憲法存立的價值,不會被批以法律評憲法)
怎麼可以變性,一切天生,不可更改.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22 23:0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2 22:29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estify 於 2010-02-22 21: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柏大 實在令人佩服
每天都提供數量頗鉅之議題供大家討論
小弟時間有限 僅於空閒時稍微表達個人淺見
既為討論 柏大不妨先試述己見
甚至直接表明爭點 與大家共同討論 
.......

(原本是要用獻花的,結果字打到一半,花就不小心送出去了,只好改回文)
以生物學的角度,區分性別的染色體並非只有XX、XY。生理性別(男、女)是強分出來的。具學者研究,美國新生兒中雙性人佔1.7%,但為了符合生理性別二分的(人為)架構,才出生就進行性別重新指定手術。。


以美國人口303,824,646(3億3百多萬)來算,1.7%等於51,650,19(5百多萬)
如果把1.7%拿到台灣來,23,124,514 → 393117(近40萬)
當然,正式統計上不能這樣玩,這數字是排除掉全部變數的所得,看爽的而已。

表情這跟法律似乎沒啥關係......,大家看看就好。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23 08:20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3 08:1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冰大的統計,釋憲上有用
目的:是否為重大公益的評估之說理
另外,也指出,這種事不是病,而是傾向或天生(基因),不能有意識形態.
引申:第三性,為何不?即然有,就得接受.不能只分男或女.(這點,在意識上,大家不能接受.)
太監是男或女?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5 07:3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2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