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5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宪法练习言论自由
甲告乙刑法310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21:12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按释509,指刑法311的举其为真,限缩合宪解释下:
1刑法部分:检察官举证构成要件(主客+一般违法性+罪责),即罪成立.被告举证违法要件的免责事由(?)(被告信其为真即可)(唯学者反对,全部由检察官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自证无罪.)法院有澄清义务(刑诉156?)
2民事部分:原告须依民法184,就TB(含相当因果关系)+归责+违法性,及损害范围的成立和因果均举证.但因释509,则原告举证其有去合理查证的信其为真(无过失)反证.(此一部分有争论)
原告:负184的全部举证责任或用18+193+195
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一说:适用释509,责任转置,就归责部分由被告证明:无过失.
                    另说:释509是刑法,不是民法,故不必然,还是由原告依一般民事277来证明.(民事实体法没有转置)
                            民法的侵权人格权(名誉,隐私)=/刑法的310.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21 00:1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0 20: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4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