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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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釋509,指刑法311的舉其為真,限縮合憲解釋下: 1刑法部分:檢察官舉證構成要件(主客+一般違法性+罪責),即罪成立.被告舉證違法要件的免責事由(?)(被告信其為真即可)(唯學者反對,全部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被告不自證無罪.)法院有澄清義務(刑訴156?) 2民事部分:原告須依民法184,就TB(含相當因果關係)+歸責+違法性,及損害範圍的成立和因果均舉證.但因釋509,則原告舉證其有去合理查證的信其為真(無過失)反證.(此一部分有爭論) 原告:負184的全部舉證責任或用18+193+195 被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一說:適用釋509,責任轉置,就歸責部分由被告證明:無過失. 另說:釋509是刑法,不是民法,故不必然,還是由原告依一般民事277來證明.(民事實體法沒有轉置) 民法的侵權人格權(名譽,隱私)=/刑法的310.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21 00:1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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